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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办理“台商区环保高新技术材料产业园项目(1#~3#厂房、5#~13#厂房、综合楼、单层厂房1~2、1#~2#配电室、门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现函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经审核,同意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该项目用地位于**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总用地面积为98927平方米(含配套防护绿地14325平方米)。本期项目有关技术指标如下:总建筑面积为179175.15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为173795.89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为5379.26平方米。
二、你单位应抓紧按照评审会议纪要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单位)确认。
三、你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物放样(规划验线)、±0.0验线等手续。
四、在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如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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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