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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办理“鲤2025-1号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现函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经审核,同意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该项目用地位于鲤**浮桥街道坂头、繁荣大道东侧,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用地面积16476平方米(约合24.71亩)。
有关技术指标如下:总建筑面积57059.81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42832.35平方米{住宅40945.45平方米,公共设施1886.9平方米[消防控制室79.61平方米,社区居民服务用房(居民活动用房、****中心)312.43平方米,****服务站151.32平方米,通讯机房28.65平方米,广电网络机房15.19平方米,传达室29.05平方米,5G机房21.47平方米,社区居民服务用房(托育服务设施)290.84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点400.59平方米,柴发63.93平方米,公共计量66.1平方米,配电用房427.72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14227.46平方米(地下室12250.78平方米,公共架空休闲空间1592.05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342.19平方米,公共通道42.44平方米。另有不计入建筑面积又不计入计容面积8373.4平方米。
二、本项目包含有立体生态住宅,****花园8340.72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项目应严格执行《**市统管区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泉资规规范〔2024〕4号)与《**** ****建设局 ****管理局关于修改〈**市统管区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部分管控要求的通知》(泉资规规范〔2026〕2号)相关规定。
三、你单位应抓紧按照联合审查初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单位)确认。
四、你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物放样(规划验线)、±0.0验线等手续。
五、在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如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七、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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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