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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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预征补告〔2026〕1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征告〔2026〕1号),我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市**至**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川兴镇李子村第一、****小组范围,合计12.3861公顷。其中,农用地12.131公顷、建设用地0.255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征地范围、面积详见《**至**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附件)。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至**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用地需要。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公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3〕16号)、《****关于公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更正通知》(西府发〔2023〕21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川兴镇李子村征收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49000元/亩,征收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245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关于公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4〕21号)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方式
(一)社会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本次征地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经测算,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78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78人。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地共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10户,按照《**市关于印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府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川兴镇李子村拟采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6年3月17日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同时在****门户网站公告(网址:www.****.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
(二)本公告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6年4月15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本公告公告期满后由川兴镇代表我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至**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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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
附件
**至**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亩
| 序号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组(社) |
合计面积 |
农用地面积 |
建设用地面积 |
未利用地面积 |
其他 |
| 1 |
川兴镇 |
李子村 |
一组 |
75.2175 |
71.391 |
3.8265 |
0 |
0 |
| 2 |
川兴镇 |
李子村 |
二组 |
110.574 |
110.574 |
0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