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及消费促进奖励参与经营主体遴选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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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及消费促进奖励参与经营主体遴选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26 16:24

全市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单位:

为深入落实我市促进批发零售、住****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第三产业奖励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壮大我市限额以上经营主体队伍,拉动消费增长、提升行业发展质量,现就遴选2026年度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及消费促进奖励参与经营主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及对象

(一)遴选范围

本次遴选涵盖在我市统计部门监测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四大领域,重点聚焦对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拉动作用明显、经营规范且发展潜力良好的经营主体。

(二)对象要求

1.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的非法人经营单位,且已纳入我市统计部门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统计库(以下简称“在库经营单位”)的经营主体;

2.2026年度新达到限额以上纳统标准、拟申请提限入统的企业,批发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以下简称“新入统单位”);

3.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1年未发生重**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

4.能够按要求提供统计数据、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积极承接消费促进活动相关工作。

二、遴选项目支持内容

(一)扩基础奖励类

1.新入统单位奖励:针对2026年度成功提限入统的经营主体,每家奖励1万元,旨在壮大限额以上经营主体队伍,完善统计库建设。

2.经营规模扩大奖励:针对在库经营单位,2026年度销售额较上年度增速达5%以上且增量排名前三名的;针对新入统单位,年度销售额超纳统标准5%以上且增量排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阶梯奖励,激励企业提质增效。

(二)消费促进类

1.自主促消费补助。支持在库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经营单位自行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根据2026年一季度、三季度销售收入增量、增速及活动实施情况,按销售额占比精准拨付补助资金,弥补淡季消费短板。

2.政银联合消费券。参与联合金融机构在五一、中秋、十一期间开展的“餐饮+住宿+商超+加油”组合消费券发放工作,配合做好活动落地、消费核销等相关事宜,按要求承接活动相关任务。

3.“老字号”培育项目。针对2026年经商务局组织认定的“老字号”经营单位(注册满15年、经营规范的本土知名经营主体,且同意培育纳入统计部门在库限额以上的经营主体),根据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发展潜力给予资金支持,助力本土传统品牌传承发展。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申报时间

1.材料提交:2026年3月27日—4月1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逾期不予受理。

2.政策公示时间:遴选结果审核通过后,****政府官网、官方公众号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报流程

1.材料领取:申报单****市政府官网下载《2026年度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遴选申报表》,****商务局国内贸易科现场领取。

2.材料提交: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财务报表、统计数据证明、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消费促进活动实施方案(自主促消费项目需提供)、“老字号”认定相关证明(培育项目需提供)等,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指定地点。

3.审核遴选:****统计局、****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综合评分(核心指标:销售额/营业额、增速、增量、行业贡献度、活动实施可行性等),确定拟入选经营主体名单。

4.公示及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入选名单,按资金管理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及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小组复核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资金管理及要求

1.入选经营主体需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资金仅限用于日常办公经费补助、统计员工作补助、消费促进活动开展、“老字号”品牌培育等指定用途,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非生产经营支出。

2.资金使用单位需建立专门台账,妥善保管资金使用凭证、活动资料等,****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开展的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数据及活动总结。

3.若出现资金违规使用、虚假申报、拒不配合监管工作等情况,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后续3年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

2.本次遴选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通过电话咨询或现场咨询方式了解详情。

3.本公告由****负责解释,若有政策调整或变动,将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通知。

六、咨询及报送地址

咨询电话:0479-****629

报送地址:****4楼国内贸易科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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