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城市客厅家具采购项目第1次澄清修改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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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市客厅家具采购项目第1次澄清修改公告

信息时间:2026-03-26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现对投标人提问进行澄清,澄清修改内容如下:

1、提问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综合评审-类似业绩“(2)床垫供货业绩:提供近三年来(以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向前计算3 年)投标人独立承担的床垫供货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60 万元及以上的每提供1 个业绩得3 分,其他不得分,满分6 分。”床垫作为通用标准产品,无需特定行业、特定产品业绩即可保证质量与供货,强制要求“床垫供货业绩”属于人为设置壁垒、指向特定供应商。《政府采购法》明令禁止将特定产品、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条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则歧视待遇。建议取消床垫供货业绩条款。标书代写

答复1: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酒店使用床垫,属于特定使用场景下的产品采购,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合理的评审因素。

本项目并未将“床垫供货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准入限制,而是作为评分因素在综合评审中予以考量。投标人无论是否具有类似业绩,均不影响其投标资格。设置此项评分因素的目的在于:

(1)体现履约能力:单项合同金额60万元及以上的床垫供货业绩,能够客观反映投标人的供货能力和项目管理经验,与酒店大批量采购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2)保障项目质量:酒店床垫采购对产品质量、交货时效、售后服务均有较**求,具有同类项目经验的供应商更能理解并满足这些需求;

(3)符合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项目设置的业绩评分标准具有合理性,不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则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此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提问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综合评审-原材料或产品技术检测“(2)提供床垫制造商的“酒店专业床垫”检测报告,其“甲醛释放量、苯释放量、甲苯释放量、二甲苯(邻、间、对二甲苯之和)释放量”实测结果均为“未检出”(检测依据:QB/T1952.2-2023《软体家具弹簧床垫》)。(3)提供床垫制造商的“酒店专业床垫”检测报告,其有害物质“TVOC 释放量”的实测结果不得超过0.015;功能特性-面料抑菌率实测结果“金黄色葡萄球菌>98%、大肠杆菌>98%、肺炎克雷白氏菌>98%”;(检测依据:QB/T 1952.2-2023《软体家具弹簧床垫》)。”现行的国家检测标准中及行业内均无“酒店专用床垫”这一产品名称,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带有“酒店专用床垫”名称的检测报告,明显属于有指向性的设定评分条件,限定“酒店专用”人为缩小竞争范围,损害公平竞争,属于《政府采购法》明令禁止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提供“弹簧软床垫”相关检测报告符合QB/T 1952.2-2023《软体家具弹簧床垫》要求即可。”

答复2: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招标文件中所述的“酒店专业床垫”是对采****酒店客房)的描述,而非指独立产品类型,****酒店场景的床垫产品,非特定品牌或专利名称。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其产品名称可为“弹簧软床垫”、“床垫”或其他规范名称,只要检测****酒店使用的弹簧软床垫即可,招标文件不强制要求检测报告产品名称必须标注“酒店专用”字样。

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指标高于QB/T 1952.2-2023《软体家具弹簧床垫》标准的最低要求,****酒店使用场景的项目特定需求,而非对国家标准的不当限缩,原因如下:

(1****酒店建筑、设施等硬件标准按照四星级标准建设,服务、管理等软件标准按照五星级标准运营,对客房设施品质、宾客入住体验有更**求,床垫作为核心客房用品,其环保性、****酒店品牌形象与顾客满意度;

(2)酒店客房密闭性强、宾客入住频繁,需更严格的环保标准保障健康;

(3)酒店作为公共服务场所,对挥发性有害物质控制要求更高;

(4)酒店床垫高频使用、多人接触,需具备更强抑菌性能。

酒店床垫日均使用时长超过家庭床垫,且需满足不同顾客的卫生、舒适需求,对材料环保性和功能特性要求更为严苛。****酒店采购,需确保宾客入住体验和健康安全,技术指标与项目的品质定位相适应。任何具备技术能力的制造商均可通过改进工艺、选用更优材料达到上述指标,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此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提问3:招标文件:第五章商务及技术要求、第四项商务要求7、样品递交要求2026年4月10日09时00分截止提供床头柜、休闲沙发实物样品各一件;第三章评分办法技术评审-样品评审“投标人须按照样品清单中的效果及材质要求提供样品(每项样品满分10 分,两项合计20 分)”。实物样品分值20分,可以说份量之重足以直接影响最终投标结果。本次招标项目从发布公告之日起到递交实物样品截止时间只有20天,而酒店家具的生产工艺流程,从图纸深化到生产开模、木工、油漆工序、成品烘干及包装,最快的时间也需要25天,****工厂还要加上运输时间2-3天。招标文件留给样品制作、送达的周期严重不足,属于不合理时限,客观排除潜在投标人,建议更改为提交材质小样或合理**提交时间,保证公平竞争。标书代写

答复3:本项目于2026年3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样品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09时00分,共计21天(含公告当日),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该时限设置于法有据,不属于“不合理时限”。标书代写

****酒店预计2026年7月1日试运营,要求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供货安装完毕,采购范围涵盖客房家具、公共区域家具等数共计4700多件货物,供货任务繁重、时间紧迫。样品制作周期是投标人履约能力的直接体现:若投标人无法在21天内完成床头柜、休闲沙发两件样品的制作与送达,则表明其图纸深化能力、生产排产能力、供应链响应能力均难以支撑本项目4700多件货物、60天工期的严苛要求。样品时限设置本身就是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合理筛选,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当排除。

实物样品可(1)全面检验开料、榫卯、油漆、软包等完整工艺流程;(2)直观验证设计效果、色彩搭配、比例尺度;(3)综合评估结构稳定性、表面涂装质量、细节处理;(4)验证投标人图纸深化、生产组织、品控管理能力。

提供材质小样则(1)仅能展示局部材料,无法考核整体加工工艺;(2)无法呈现产品整体视觉效果;(3)无法判断成品综合质量;(4)无法反映数千件规模订单的生产组织与交付能力。

本项目采购的核心在于成品质量与综合履约能力,而非单纯的材料符合性。材质小样无法考核投标人提供产品综合满足项目要求的能力,若采纳该建议,将显著增大合同履约阶段的质量风险与工期延误风险,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项目样品时限设置:面向全部潜在投标人,非针对特定企业,所有投标人均需在相同时限内完成相同样品。****工厂适用相同时限,运输成本应在投标人投标决策中自行考量。

招标文件关于样品递交时限及实物样品要求的规定,符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与项目4700多件货物、60天工期的严苛需求相适应,有利于保障采购质量、****酒店如期试运营。综上所述,样品递交时限及评审方式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4、因**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功能正在升级改造之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审 原材料或产品技术检测 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彩色影印件及**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信息查询截图;” 修改为“提供检测报告彩色影印件”

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澄清与修改内容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内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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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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