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变更内容描述: (一)对原合同“附件1 软件服务系统清单”进行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1.序号:1实现功能中核减“数据汇聚”、“数据供需评估”部分合同建设内容; 2.序号:2实现功能中核减“评价主题库”、“主动服务专题库”有关合同建设内容; 3.序号:4实现功能中核减“推送规则管理”、“推送对象管理”、“推送计划管理”、“推送消息管理”、“智能推送方式”部分合同建设内容; 4.序号:8实现功能中核减“政策补贴数据核对”有关合同建设内容; 5.序号:9核减实现功能“UI设计”“银行APP-**专区”“支撑服务”有关合同建设内容; 6.序号:11实现功能中核减“公示数据推送”有关合同建设内容; 7.序号:12核减“多语言服务”部分合同建设内容; 8.序号:18实现功能中核减“市级系统”部分合同建设内容; 9.序号:19核减“**政务云ARM架构服务器系统适配和数据适配迁移”部分合同建设内容。 上述子项内容变更导致合同金额发生变化的部分,对于合同中已明确报价的子项内容,其核减金额以合同约定价格作为参考依据;对于合同、投标文件及概算批复中未列明确报价且层级更细的功能项,其核减金额参照《关于**区政务服务应用扩展及深化服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评审意见》的审定价格。****建设部门项目结决算审核结果为准。标书代写 除以上核减内容之外,其余建设内容未做变更,仍与原合同一致,核减的建设内容与原合同中的表述一一对应。 (二)鉴于上述部分建设内容调整,原合同总金额需进行核减,核减人民币玖拾万零玖佰柒拾元整(¥900,970.00元),现将原合同第一条建设内容和合同金额第(五)款“合同金额”由“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柒佰陆拾玖万捌仟元整(¥7,698,000.00元),此合同金额为包干价,包括所有所需缴付的国家及地方一切税项,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具体价格见价格细目表。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相关部门审核所需资料,并遵循项目事后审核结果。如审定项目决(结)算金额低于合同约定金额,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配合退还合同约定金额超出项目结(决)算金额的款项。”变更为“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陆佰柒拾玖万柒仟零叁拾元整(¥6,797,030.00元),此合同金额为包干价,包括所有所需缴付的国家及地方一切税项,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具体价格见价格细目表。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相关部门审核所需资料,并遵循项目事后审核结果,包括立项方案审核、预算审核、初验、试运行(如涉及)、终验、竣工验收、符合性审查、项目备案、结(决)算(如涉及)、项目后评价(如涉及)等。如项目审定金额低于合同约定金额,则以审**果为准,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配合退还已支付的资金差额。合同款项尚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在未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尚未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补足;如项目审定金额高于合同约定金额的,则按合同约定金额履行。” (三)将原合同第二条首期款阶段第(一)款首期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支付软件开发首期款,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贰佰叁拾万玖仟肆佰元整 (¥ 2,309,400.00 元)。”变更为“支付软件开发首期款,即人民币贰佰叁拾万玖仟肆佰元整 (¥ 2,309,400.00 元)。”该条款其余内容不变。 (四)将原合同第三条初验阶段第(一)款初步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第1点“软件系统通过初步验收,甲方根据履约评价结果情况和市对区的考核情况进行支付。”变更为“软件系统通过初步验收,甲方根据履约评价结果情况进行支付。” (五)删除原合同涉及初验阶段、最终验收阶段、售后阶段条款中支付条件和金额第2点“若涉及市对区的考核,乙方如未达到考核要求,导致考核扣分,每次扣20万,考核结果不重复扣款。” (六)将原合同初验阶段、最终验收阶段、售后阶段条款中“甲方按照《供应商履约评价表》对乙方初步验收阶段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为“优”且市对区的考核不扣分,支付全部对应款项;评价为“良”且市对区的考核不扣分,支付对应阶段款的70%;评价为“中”且市对区的考核不扣分,支付对应阶段款的50%;评价为“差”的,对应阶段款不予支付,且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因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变更为“甲方按照《供应商履约评价表》对乙方初步验收阶段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为“优”支付全部对应款项;评价为“良”支付对应阶段款的70%;评价为“中”支付对应阶段款的50%;评价为“差”的对应阶段款不予支付,且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因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将原合同第三条初验阶段第(一)款初步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第4点“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贰佰叁拾万玖仟肆佰元整(¥2,309,400.00元),具体支付金额以“考核”及“履约评价”等结果的实际情况为准。”变更为“付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佰叁拾万玖仟肆佰元整(¥2,309,400.00元),具体支付金额以履约评价结果为准。因财政下达资金情况无法明确,合同款项将按照财政向甲方下达的项目资金情况进行据实支付,多次据实支付项目累计金额不超过该合同条款上限,乙方应根据上述条款出具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该条款不涉及金额变更,仅对个别表述予以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八)将原合同第四条最终验收阶段第(一)款最终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第1点“本项目通过最终验收,甲方根据履约评价结果情况和市对区的考核情况进行支付。”变更为“本项目通过最终验收,甲方根据履约评价结果情况进行支付。” (九)将原合同第四条最终验收阶段第(一)款最终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第4点“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 贰佰叁拾万玖仟肆佰元整(¥2 ,309,400.00元),具体支付金额以“考核”及“履约评价”等结果的实际情况为准。”变更为“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万零捌仟肆佰叁拾元整(¥1,408,430.00元),具体支付金额以履约评价结果为准。因财政下达资金情况无法明确,合同款项将按照财政向甲方下达的项目资金情况进行据实支付,多次据实支付项目累计金额不超过该合同条款上限,乙方应根据上述条款出具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核减费用在此阶段一次性扣除,该条款其余内容不变。 (十)将原合同第五条售后阶段第(二)款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第1点“尾款在维保两年且通过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后,根据履约评价结果和市对区的考核情况进行支付。”变更为“尾款在维保两年且通过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后,根据履约评价结果情况进行支付。” (十一)将原合同第五条售后阶段第(二)款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第4点“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柒拾陆万玖仟捌佰元整(¥769,800.00元),具体支付金额以“考核”及“履约评价”等结果的实际情况为准,”变更为“付款金额为人民币柒拾陆万玖仟捌佰元整(¥769,800.00元),具体支付金额以履约评价结果为准。因财政下达资金情况无法明确,合同款项将按照财政向甲方下达的项目资金情况进行据实支付,多次据实支付项目累计金额不超过该合同条款上限,乙方应根据上述条款出具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该条款不涉及金额变更,仅对个别表述予以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