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我县森林**提质增效,结合造**期长,投入大,群众积极性不高的痛点,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积极性,同时提升我县森工原料后备**,筑牢珠江上游生态屏障。根据《**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南州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代拟了《**县营造林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县营造林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年4月26日标书代写
通讯地址:三都水族自****社区水书广场******
邮 编:55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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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
**县营造林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我县森林**提质增效,结合造**期长,投入大,群众积极性不高的痛点,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积极性,同时提升我县森工原料后备**,筑牢珠江上游生态屏障,根据《**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南州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先建后补”是指个人先行筹资造林20亩以上,集体先行筹资造林100亩以上,承包大户、专业**组织及企业单位等先行筹资造林200亩以上,经组织检查验收符合相关造林技术规程标准,申请按照营造林项目予以造林资金补助的建设方式,项目补助不能叠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全县林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保护要求的造林项目,实施内容为森林培育,主要包括造林更新、森林抚育等核心内容。
第四条 “先建后补”遵循“政府引导、谁建补谁”的原则。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坚持造林主体先行投入、自主实施,验收达标后按标准兑现补助,强化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资金使用,确保资**全高效。
第二章 补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依法享有造林地经营权,持有林权证、林权类不动产证书或合法林地承包(租赁)合同,自愿按本制度要求实施人工造林或中幼林抚育的社会造林主体。
1.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家庭林场、造林大户等;
2.农户:建档立卡户(含监测户)、普通农户(优先支持参与集体林地造林的农户);
3.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参与造林的主体。
第六条 实施地块以国土空间规划、“国土三调”及最新国土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历年国土绿化完成任务上图成果等为基础。按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要求,不能在天然林、国家一级公益林、草原、自然保护地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耕地及其后备**等法定禁止或限制实施区域实施“先建后补”项目。
(一)造林更新。对无林地或迹地开展森林营造,核心是立地类型划分与树种选择、造林密度与配置确定,结合直播、植苗、分殖等造林方法,搭配混交林营造、封山育林等方式构建新林分。严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进行造林,个人造林面积集中连片面积需达20亩以上。
(二)森林抚育项目。对幼林、中龄林开展的定向培育管理,包括除草松土、灌溉施肥、修枝、抚育间伐(透光伐、疏伐、生长伐)、病虫害防治等,目的是优化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严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进行抚育。
第七条 “先建后补”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控制额度以及具体用途,补助资金从县级乡村**衔接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原则上用于种苗、基质、肥料等直接材料费,林地清理、整地、栽植等直接劳务费,以及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实物化工程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 补助标准与发放方式
第九条 补助标准按照亩均定额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亩均投资金额以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纳入统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分三年分期发放,强化长期成效管控:
(一)第一年。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复查合格后,发放30%补助资金;
(二)第二年。复核确认造林保存率≥85%、抚育成效达标后,发放30%补助资金;
(三)第三年。最终核验林分生长良好、无病虫害及火灾隐患、保存率达80%以上的,发放剩余40%补助资金;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补助资金,同时该户/企业主体不得参与此类造林补助。
(四)造林达2年,根据第(二)点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60%补助资金。造林达3年的,根据第(三)点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
(五)造林超3年的不得发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5月底前,造林主体向所****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县营造林项目先建后补申请表》、造林主体身份证明、林地权属证明、联合申报协议(联合申报需提供)等。
(三)材料审核。****政府(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块初审并****林业局,县林业局收到初审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主体,符****储备库并告知30****林业局签订协议(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并退回材料。
(四)协议(合同)签订。协议(合同)围绕补植补造、抚育管护、补助标准、检查验收、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内容撰写。协议(合同)签订后实施的才能给予补助。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造林项目于实施当年2月底前、森林抚育项目于完成后1个月内,****林业局提交验收申请,县林业局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实行“镇级自查+县级复查+分级公示”机制,确保验收结果客观公正:
(一)自查。镇(街道)实地核查项目面积、苗木质量、成活率(保存率)及抚育作业质量;
(二)复核。县级采用“无人机航拍+实地抽样”方式,抽样比例不低于项目总面积的5%,连片面积500亩以上项目抽样比例提高至10%,验收报告作为资金发放核心依据;
(三)分级公示。验收结果在县、镇(街道)、村三级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助。
验收严格参照国家及省级技术规程,造林当年成活率需达85%以上,第三年保存率需达80%以上;森林抚育需实现林分结构优化、无安全隐患。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镇(街道)、县林业局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每季度开展联合督查并审计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合规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县林业局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及“造林主体信用档案”,全程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定期通报进展。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补助,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林业补助项目,涉****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