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优立康)

审批
江苏-常州-新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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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优立康)
发布日期: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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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排气管及本体护热盖生产项目、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常新政务环书〔2026〕7号

2026.3.27

常新政务环书〔2026〕7号关于常****公司摩托车排气管及本体护热盖生产项目、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常****公司:你单位报批的《摩托车排气管及本体护热盖生产项目、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环境局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春江街道预审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和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代码:****、240********403796460,总投资3055.75万元,在胜利路26号、**大道58号,实施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摩托车排气管及本体护热盖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胜利路厂区形成年产摩托车排气管半成品125488套、前护热盖毛坯125488套以及摩托车车架10000套的生产能力;**大道厂区形成年产摩托车排气管125488套、本体护热盖125488套的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地点、加工方案、主要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书》确定的内容实施。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生活污水达标接管****处理厂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胜利路厂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大道厂区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标准。(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胜利路厂区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大道厂区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4类标准。(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固体废物须按《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要求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七)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措施,做好土壤和地下水防治工作。(八)企业应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以及项目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开展安全评估。(九)按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与监测。(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四、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如下(括号内为全厂增减量):(一)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胜利路厂区污水量1680m3/a(+1680),**大道厂区污水量480m3/a(+308)。(二)大气污染物:胜利路厂区有组织:颗粒物0.033(+0.033),无组织:颗粒物0.037(+0.037);**大道厂区有组织:VOCs 0.937(+0.937)、颗粒物0.061(+0.061)、SO20.01(+0.01)、NOX0.094(+0.094)、氨0.001(+0.001);无组织:VOCs 0.197(+0.197)、颗粒物0.0935(+0.0935)、氨0.001(+0.001)。(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对涉及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的项目需邀请安全专家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编制形成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高新区(******办公室2026年3月27日

抄送:

****环境局,春江街道。

**高新区(******办公室

2026年3月27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6年3月27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数据局 联系电话:0519-****090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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