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全自动染色封片一体机等医疗设备采购(一期)
三、采购日期:2026-01-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集团****公司
地址:**市**区观海北路8****广场4号楼酒店1508、1509号商务公寓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藤州大道东10号
被投诉人 2 :****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市庆良区云英路15号3号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淡村路5-18****广场十层 1012房
当事人 1 :****集团****公司
地址:**市**区观海北路8****广场4号楼酒店1508、1509号商务公寓
当事人 2 :****医院
地址:**藤州大道东10号
当事人 3 :****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市庆良区云英路15号3号楼
当事人 4 :****
地址:**市**区淡村路5-18****广场十层 1012房
五、基本情况
2026年2月5日,****集团****公司****集团****人民医院《全自动染色封片一体机等医疗设备采购(一期)》(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6年2月14日,被投诉人2就投诉人的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本次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2月25****机关提起投诉。经本机关审查,投诉人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递交相关当事人数量投诉书副本,于2026年3月3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补正。2026年3月5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向被投诉****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