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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行政审批 |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发文日期:2026-01-06 | |
| ****分局 | 生成日期:2026-01-06 | |
| ****分局 | ||
| 废止时间: | ||
| 【办理指南】****在江河湖泊**、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
| 关键词: | ||
事项名称:在江河湖泊**、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主体:****
办理部门:水生态环境股
办理地点:****中心****分局综合窗口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28日修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
受理条件: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申报材料: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
法定期限:54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时间)。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64-****331
监督电话:0564-****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