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23日 |
| 标 题:****关于同意****县东华镇**村上新****基地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审准资**〔2026〕2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7日 |
****县东华镇**村上新一屯杨远式:
你(个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以及**规发〔2021〕1号的规定,同****机关提出的****县东华镇**村上新****基地长期使用林地0.0107公顷(项目代码:无)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县东华镇**村上新****基地使用**县东华镇**村5林班246小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0.0107公顷(其中:集体IV级保护用材林林地0.0107公顷)。你(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个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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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3日
抄送:****林业局,****林业局,****审批办、
**处,******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