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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2025年6月17日向**恒众****公司核发了**恒众****公司****结构厂房二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建设单位申请,注销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我单位决定注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相关附件、附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各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80-****783。
特此公告。
****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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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