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审批《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项目环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6.3.25-2026.3.3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1-****1506
传 真:****1506
地 址:**市新天北路001号科创大楼
邮 编:4106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 名称 | 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 |
| 建设 地点 | **省**市**经开区永佳南路101号1号仓库 |
| 建设 单位 | 森孚新材料****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公示 日期 | 2026.3.25-2026.3.31 |
| 项目 概况 | 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项目代码:****)位于**省**市**经开区永佳南路101号1号仓库,总占地面积963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项目以聚丙烯腈碳纤维、环氧树脂、环氧树脂固化剂等为原辅材料,经原辅料搅拌混合、纤维导线、树脂浸渍、预成型、加热固化、牵引剪切、入模浸渍、冷却固化、脱模、成品送检等工艺,年产15000m2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刚性网格。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项目生活废水经****园区污水管网,生活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2、项目搅拌混合、树脂浸渍、预成型、加热固化、入模浸渍及冷却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废气有组织(DA001)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表、酚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 3、采取切实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采取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设施、厂房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3类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和管理工作,建立台账;废边角料、废包装箱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后委外综合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废树脂胶、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抹布和废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VOCs≤0.488t/a(结构减排替代:《******公司环保型垃圾箱及驾驶室生产加工项目》(宁环经复)〔2019〕24号)VOCs总量控制指标0.209t/a、《******公司生产线改扩建项目》(长环评(宁经开)〔2020〕38号)VOCs总量控制指标0.679t/a、《****工厂**制造部**项目》(长环评(**)〔2023〕28号)VOCs总量控制指标0.111t/a)。 |
| 环境保护承诺书 | |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1506 通讯地址:**市新天北路001号科创大楼 邮编:410600 |
注:1.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2.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公开内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