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公司关于取水许可证合并发放的请示》(晋华康字〔2026〕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按照你单位提交的申请,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准予对你单位微纤维新材料项目、釉料、微纤维棉、隔板及滤材项目、煤矸石**综合利用年产4万吨高性能无机材料项目合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同意你单位******公司生产取水水源为**禹门口黄河工业供水工程,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孔隙地下水。核准上述3个项目总取水量61.10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59.19万m3/a(含微纤维新材料项目8.86万m3/a,釉料、微纤维棉、隔板及滤材项目44.36万m3/a,煤矸石**综合利用年产4万吨高性能无机材料项目5.97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1.91万m3/a(含微纤维新材料项目1.18万m3/a,釉料、微纤维棉、隔板及滤材项目0.73万m3/a)。
二、你单位应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和水**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计量用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用水台账,按时缴纳水**税;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有效提高循环水利用率,将年用水量和用水指标等情况****管理部门;同时要确保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及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水利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此批复可作为你单位合并办理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的依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3月26日。
上述3个项目合并办理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后,你单位原编号、D140896S2021-0004、B140882S2023-0027、B140896S2026-0001的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按程序予以注销。
四、取水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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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