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开发区地块(以下简称“地块”),占地面积80392.29m2。地块原为******基地,地块内1处居民住宅房保留至今。2013年除居民住宅占地区域外,其余位置由****(以下简称“****公司”)建成铜杆厂,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8万t铜杆,****公司建设了:综合办公楼、住宿楼、库房1(停车区)、库房2(停车区)、6栋厂房〔1号厂房(生产车间)、2号厂房(原材料及产品库房)、3号~6号厂房均空置〕、2栋库房(空置)、危废暂存间、废弃设备房、冷却循环水池、**池、变压器房、消防水池,****公司运营至2020年停产搬迁;2016年~2024年陆续将部分厂房租赁给****公司、**汇博****公司等6家企业,均于2025年9月搬迁;其余未****公司停产后闲置至2025年9月。2025年9月地块内开始拆除活动至12月基本结束。
根据**天府新******局提供的最新规划图可知,****小学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道路及绿化用地,中小学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为第一类用地,道路及绿化用地为第二类用地。为了降低原址土地再利用后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需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华展****公司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了地块的现场踏勘、相关人员访谈、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后编制成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该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二、调查情况
为佐证地块污染现状调查结果,本次调查通过快速检测仪器辅助工具XRF、PID,开展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调查地块土壤各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无异常,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迹象。
三、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采取分区布点法,设实验室分析土壤采样点14个,共采集40个土壤样品(包含1个对照样品,4个平行样品);设置地下水采样点4个,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对照样品);设置冷却循环水池积水采样点3个,共采集3个积水样品;设置地表水及底泥采样点3个,共采集3个地表水及3个底泥样品。
土壤检测因子包括pH、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类、多氯联苯等。本次调查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评价参考《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和《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积水评价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8978-1996);地表水评价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Ⅳ类标准;地表水底泥评价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结论如下:
(1)土壤检测结果表明:检测值均低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土壤超标率为0%。
(2)地下水检测结果表明:地下水样品中各指标检测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Ⅳ类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类浓度值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限值要求。调查地块地下水超标率为0%。现地块周围已覆盖市政自来水管网,不取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调查地块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控。
(3)冷却循环水池积水:废水样品中涉及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铜指标浓度均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情况。结合评审专家意见本次调查要求冷却循环水池、**池区域遗留废水需尽快交由资质单位转****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违规排放。
(4)地表水:地表水样品中污染物指标浓度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Ⅳ类标准放浓度限值。地块对全农河无污染影响。
(5)地表水底泥:地表水底泥样品中污染物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浓度限值。地块对全农河底泥无污染影响。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符合第一类用地用地类型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的土壤详细采样分析和风险评估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以及《**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号)的等相关要求,现将《********开发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需报告,可联系调查单位。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73****6685
五、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名称:**华展****公司
联系人:邓工
联系电话:028-****0033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