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泰格利科技有限公司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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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仁寿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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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发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一、基本信息

********开发区地块(以下简称“地块”),占地面积80392.29m2。地块原为******基地,地块内1处居民住宅房保留至今。2013年除居民住宅占地区域外,其余位置由****(以下简称“****公司”)建成铜杆厂,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8万t铜杆,****公司建设了:综合办公楼、住宿楼、库房1(停车区)、库房2(停车区)、6栋厂房〔1号厂房(生产车间)、2号厂房(原材料及产品库房)、3号~6号厂房均空置〕、2栋库房(空置)、危废暂存间、废弃设备房、冷却循环水池、**池、变压器房、消防水池,****公司运营至2020年停产搬迁;2016年~2024年陆续将部分厂房租赁给****公司、**汇博****公司等6家企业,均于2025年9月搬迁;其余未****公司停产后闲置至2025年9月。2025年9月地块内开始拆除活动至12月基本结束。

根据**天府新******局提供的最新规划图可知,****小学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道路及绿化用地,中小学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为第一类用地,道路及绿化用地为第二类用地。为了降低原址土地再利用后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需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华展****公司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了地块的现场踏勘、相关人员访谈、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后编制成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该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二、调查情况

为佐证地块污染现状调查结果,本次调查通过快速检测仪器辅助工具XRF、PID,开展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调查地块土壤各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无异常,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迹象。

三、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采取分区布点法,设实验室分析土壤采样点14个,共采集40个土壤样品(包含1个对照样品,4个平行样品);设置地下水采样点4个,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对照样品);设置冷却循环水池积水采样点3个,共采集3个积水样品;设置地表水及底泥采样点3个,共采集3个地表水及3个底泥样品。

土壤检测因子包括pH、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类、多氯联苯等。本次调查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评价参考《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和《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积水评价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8978-1996);地表水评价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Ⅳ类标准;地表水底泥评价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结论如下:

(1)土壤检测结果表明:检测值均低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土壤超标率为0%。

(2)地下水检测结果表明:地下水样品中各指标检测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Ⅳ类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类浓度值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限值要求。调查地块地下水超标率为0%。现地块周围已覆盖市政自来水管网,不取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调查地块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控。

(3)冷却循环水池积水:废水样品中涉及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铜指标浓度均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情况。结合评审专家意见本次调查要求冷却循环水池、**池区域遗留废水需尽快交由资质单位转****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违规排放。

(4)地表水:地表水样品中污染物指标浓度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Ⅳ类标准放浓度限值。地块对全农河无污染影响。

(5)地表水底泥:地表水底泥样品中污染物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浓度限值。地块对全农河底泥无污染影响。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符合第一类用地用地类型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的土壤详细采样分析和风险评估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以及《**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号)的等相关要求,现将《********开发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需报告,可联系调查单位。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73****6685

五、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名称:**华展****公司

联系人:邓工

联系电话:028-****0033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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