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司)
2026-01-04 15:44闽龙市环责改〔2026〕00001号
******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24MA3583CB5K
地址:**市**县**镇金桥村上三角铺16号
生态环境部于2025年11月7****公司开展二噁英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并出具了《监测报告》(华环检测字[二噁英]2025第285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0****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公司1#垃圾焚烧炉废气处理设施中二噁英类毒性相当量质量浓度均值为0.32ngTEQ/m3,超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修改单二噁英类排放限值2.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1月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公司1#炉外排烟进行了二噁英排放执法监测的情况;
2.2025年11月7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执法照片并制作了现场勘察附图,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采样监测情况;
3.2025年12月30****公司副总经理包爱锡提供的《****关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公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页,****公司废气排放口二噁英排放应当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4.2025年11月7日由生态环境部****公司开展的****监测所出具的《监测报告》(华环检测字[二噁英]2025第285号),****公司1#垃圾焚烧炉废气处理设施中二噁英类毒性相当量质量浓度均值为0.32ngTEQ/m3,超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修改单二噁英类排放限值2.2倍的违法事实;
5.2025年12月30****公司副总经理包爱锡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及其本人身份证复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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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