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情况说明
致:各潜在投标人
我公司组织的“[****中心音视频、灯光系统维保服务]”,于[2026年3月25日]发布的招标。现就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证明”的要求,作出如下说明:
原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证明的要求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之处,一处要求提供“一年内”的业绩证明,另一处要求提供“三年内”的业绩证明。为避免歧义,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现统一澄清如下:
本次招标项目中,投标人提供“一年内”或“三年内”的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均可,两种业绩证明均视为有效。
请各潜在投标人按照本说明准备相关投标文件。本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中与本说明不一致之处,以本说明为准。标书代写
特此说明。
****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