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市****区域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投标人疑问进行回复,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类似项目业绩”(P52)明确:“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参与投资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满足资格业绩审查要求得基本分3分;在资格业绩基础上,每增加1个加3分,本项满分15分,同时要求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为更好贴合行业发展实际,确保业绩认定的全面性与合理性,鉴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4年下发后,才正式确立燃气在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2011年下发,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在此之前,国内很多区域开展管道瓦斯气或煤层气特许经营(其实质与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一致)时,尚未形成统一的《特许经营协议》格式。此外,部分区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标过程中,也认可“属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营情况证明文件”作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业绩的有效证明。****公司为联合体共同组建,建议联合体参与投资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同样作为业绩认定。
综上,建议该项调整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参与投资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满足资格业绩审查要求得基本分3分;在资格业绩基础上,每增加1个加3分,本项满分15分,同时要求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或者属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营情况证明等有效材料”。以此更能全面体现潜在投标人业绩的客观性。
回复:予以认可。投标人无法提供《特许经营协议》的,可提供属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营情况证明等有效材料。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业绩和加分业绩由联合体合计满足。
2.经认真研究,我单位已形成明确投标意向,但****集团内部各层级相应决策程序,建议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标书代写
回复:因招标文件评分项修改,因此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修改为:2026年4月13日09时15分;开标地点修改为:****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十一室。标书代写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