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9-****037 0599-****826(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中心****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4200
| 序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决**期 |
| 1 | ****关于批复华润新****公司华润电力**市东峰镇60MW ****电站(一期44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南环保审函〔2026〕39号 | 2026年3月27日 |
| 2 | ****关于批复****公司利树股份新增一台35t/h生物质蒸汽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南环保审函〔2026〕38号 |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