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虎门华普特真空电子厂(改扩建)

审批
广东-东莞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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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拟审批情况 详细
受理号(号) 202****2486
项目名称 ****(改扩建)
建设地点 **市虎门镇南栅第三工业区南新路2巷16号厂房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市****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110m2,建筑面积4930m2,年产五金件45万件、塑胶手机外壳 90 万个、塑胶制品 60 万件、无线耳机壳500万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破碎、混料、除尘粉尘产生较少,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将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排气筒编号DA004。项目喷漆、烘烤、UV固化、喷枪清洁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柜+水喷淋(喷淋塔上方自带脱水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5,排气筒高度15m。 注塑工序产生的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喷漆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喷漆、烘烤、UV固化、喷枪清洁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喷漆工序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需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臭气浓度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大气的稀释扩散、绿色植物的吸收后,对项目所在地空气环境、保护目标影响不大,可以接受。 项目改扩建部分水喷淋废水、水帘柜废水、清洗废水经收集后交给石马河流域外有相应处理能力的零散废水单位处理;水喷淋除尘用水循环水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添加;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配套设施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由市政截污管网排放至东****处理厂不会对项目附近水体及纳污水体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预测结果可知,项目夜间不生产,本项目营运期西北、西南、东北面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东南面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项目敏感点噪声贡献值和预测值均可以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环境噪声限值要求。因此,项目营运对项目周边声环境影响很小。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公司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给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危废暂存场所等区域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同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废暂存场所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公司承担。
公示时间 2026-03-27
联系人 ****环境局虎门分局
联系电话 0769-****0062
通讯地址 **市虎门镇**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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