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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向**省**市鸿发****公司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将产生的废弃的含汞催化剂(900-022-29)300.0吨、氯乙烯生产过程中吸附汞产生的废活性炭(265-002-29)40.0吨、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单体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265-004-29)50.0吨,转移至**省**市鸿发****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过程由**市****公司、****公司负责承运,转移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转移。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将预期途径时间、路线及到达时间分别报送途径和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自觉接受当地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在转移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制定的运输路线转移危险废物,严防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流失和倾倒。
此复。
联 系 人:****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刘同兴
联系电话:0371—****9251
地 址:**省**市**区学理路10号
2026年3月23日
抄送:****生态环境厅、****环境局
2026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