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建立健全**市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制度,****农业农村局****乡村**局)按照《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市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制度(试行)(征求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3月30日-4月8日,共7个工作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163.com
2.通讯地址:**市**区准**街299号益民大厦B座1202办公室。
3.电话:0991-****221
****农业农村局****乡村**局)
2026年3月27日
附件
**市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明确行政监督职责,健全监管机制,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及《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等法律法规**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农业农村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农村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国有资金投资,由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作为招标人,或者按照职责划分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的各类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农田建设、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生态等农业工程及权限范围内的农村工程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以及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农村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核准的内容开展招标活动,不得随意改变。
农业农村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督。
第五条 农业农村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 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农村项目必须招标,统一使用“**市公共**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及线上监督工作。电子标服务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农业农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异议答复、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标书代写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农业农村领域招投标监督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投诉事项,****农业农村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职责与监督方式
第九条 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按照项目招标人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
****农业农村局****事业单位****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招标人的农业农村项目。
****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本区(县)农业农村项目。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明确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经办人,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监督单位根据《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开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项目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资信等有关资料;
(三)监督开标、评标过程,旁听与招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标书代写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
(六)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监督****委员会参与评标,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过程。
第三章 招标阶段监督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农村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内容、招标方式、估算金额、预计招标时间等主要内容。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的具体要求,****建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农村项目在启动招标活动时需进行项目报建与进场登记。
(一)项目报建
项目报建实行“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审核方式。
1.线下审核: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农业农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前期审核确认单》准备下列材料,报送相应监督单位审核。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2)建筑及用地红线图;
(3)资金来源证明;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招标代理合同;
(6)现场踏勘文件;
(7)项目前期手续承诺书、建设单位招标承诺书及廉政承诺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线上审核: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审核确认单及相关材料扫描件上传至交易平台,****交易中心审核,完成项目报建。
(二)进场登记
完成报建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平台,进入“工程业务”—“进场登记”模块填报信息,提交监督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项目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资格预审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可****建设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相关规范进行编制,但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平台,进入“工程业务”—“招标文件”模块,上传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等文件,提交监督单位审核。进场登记与招标文件需同时提交后方可审核。线上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再退回修改。
第十九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建设部门的相关流程执行。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每项材料形成一个PDF文件,文件名以材料名称命名):
(一)立项文件(立项批复、可研概算批复);
(二)《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
(三)招标文件;
(四)工程量清单;
(五)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六)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光盘电子文档(2张);
(七)资金证明;
(八)招标人、编制控制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九)承诺书。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依法指定的媒介或者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及监督机构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接收异议和投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平台,进入“工程业务”—“招标公告”模块填报信息,****交易中心审核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具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阶段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监督单位可以派员现场监督开标过程,监督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监****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督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负****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应当在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评标情况以及异议渠道等。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平台填报“中标结果公示”,****交易中心审核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平台填报“中标通知书”,提交监督单位(经办****交易中心审核。监督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公章(未配备电子印章的,可线下盖章后扫描上传)。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异议投诉与违法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当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后按规定及时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收异议或者拒不作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向监督单位投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向监督单位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招标投标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标投标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档案资料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计划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变更内容、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材料、定标过程记录、中标结果公平性自查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合同变更内容、公示、异议处理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