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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00MA77B4QQ5Q | 建设单位法人:赵赏鑫 |
| 孙皓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维吾尔自治区**市**区 |
| ****高新区(**区)**东路街道**路2288****广场F座5到14层,19层 |
| ****公司危废暂存点建设(二期)项目(**压气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4-N7724-危险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维吾尔自治区****县 大河沿子镇**压气站 |
| 经度:82.240060 纬度: 44.551802 | ****机关:博****生态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2-07 |
| 博州环评函〔2024〕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8-2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8.85 |
| 18.85 | 运营单位名称:********公司(**压气站) |
| ****0100MA77B4QQ5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正天华能****公司 |
| 916********797306R | 验收监测单位:**正天华能****公司 |
| 916********797306R | 竣工时间:2024-11-06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07058 |
| **项目。项目位于博州**县**压气站内,利用**压气站内现有建设用地建设,无新增占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2°14′24.217″、北纬44°33′6.488″。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项目位于博州**县**压气站内,利用**压气站内现有建设用地建设,无新增占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2°14′24.217″、北纬44°33′6.488″。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建设封闭式钢结构棚危废暂存点一座,占地面积15m2,用于暂存**压气站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四周采用单层彩钢板墙面,顶部使用彩钢板屋顶,地面采用抗渗混凝土做硬化,并在四周边缘处做高度为30cm的围堰,暂存点外配套集油池(0.125m3)一座。项目总投资18.85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在**压气站内建设用于收集贮存废蓄电池、废矿物油和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的临时暂存点。危废暂存点占地面积为15m2(长5m、宽3m),为闭式钢结构棚,四周采用单层彩钢板墙面,顶部使用彩钢板屋顶,地面采用抗渗混凝土做硬化,并在四周边缘处设置30cm高的围堰。此外,暂存点外还设置了容积为0.125m3(0.5m×0.5m×0.5m)的集油池,用于收集意外事故产生的废液。项目总投资18.85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暂存**压气站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 实际建设情况:用于收集贮存废蓄电池、废矿物油和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的临时暂存点。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全面落实危废暂存点相关规定、规程和标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与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生活污水依托场站现有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入蒸发池。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运营期加强废物管理,废液使用专用容器盛装,密闭储存;废气经排风扇排风、活性炭吸附后排放。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4.0mg/m3)。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运营期加强源头预防和运行管理采用低噪声设备,运营期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清运。运营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包含废蓄电池(HW31)、废矿物油(HW08)、废矿物油桶(HW08)以及危废暂存过程中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须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管理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废贮存场所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的贮存、防渗、防腐建设要求,并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要求的警示标志。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本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值为0.56mg/m3 ,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4.0mg/m3的限值要求;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为0.54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为0.53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NMHC))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的限值要求。 (2)噪声:本项目厂界噪声昼间最大值50dB(A);夜间最大值48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限值要求。 (3)其他情况均一致。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六)制定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相关风险防范和应急要求及措施等应纳入预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并按相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七)细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落实工程环境监测计划。 (八)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影响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权益。 | 实际建设情况:(1)企业已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 (2)企业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环境监测计划。**压气站目前已进行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的例行监测,以及环境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监测工作。 (3)其他情况均一致。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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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危废暂存点安装1个排风扇用于通风,并在危废暂存点内部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排放无组织废气。 | 本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值为0.56mg/m3 ,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4.0mg/m3的限值要求。 |
| 1 | 建筑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建筑隔声 | 本项目厂界噪声昼间最大值50dB(A);夜间最大值48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限值要求。 |
| 1 | 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清运。运营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包含废蓄电池(HW31)、废矿物油(HW08)、废矿物油桶(HW08)以及危废暂存过程中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须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管理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废贮存场所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的贮存、防渗、防腐建设要求,并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要求的警示标志。 | 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清运。运营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包含废蓄电池(HW31)、废矿物油(HW08)、废矿物油桶(HW08)以及危废暂存过程中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管理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废贮存场所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的贮存、防渗、防腐建设要求,警示标志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的要求。 |
| 1 | (六)制定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相关风险防范和应急要求及措施等应纳入预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并按相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七)细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落实工程环境监测计划。 | (1)企业已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 (2)企业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环境监测计划。**压气站目前已进行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的例行监测,以及环境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监测工作。 |
| 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生活污水依托场站现有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入蒸发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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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2019年11月13日)的要求,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内容不存在重大变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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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