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等有关要求,现就执行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医疗机构、****药店。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供应清单(详见“**省药品和耗材招采子系统”—“原1-8批国采期满接续中选(第六期国采接续)”项目)。国家集采接续采购与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集采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原相关药品采购协议终止执行,原协议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考核。
二、采购周期及采购协议
(一)采购周期。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6年3月3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二)采购协议。采购协议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cn)进行操作,具体操作路径由****采购中心另行通知。采购协议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中选企业可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获****医疗机构的量、分区域的汇总量,便于有序安排生产及库存调配。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药品挂网及价格管理
中选企业均按中选价格挂网供应,原则上不接受集采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以外同企业同品种其他规格、包装申请挂网,确有需求的应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同时,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医疗机构可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查看每个品种、每个厂家的约定采购量,并按计划有序下单采购。
(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
1.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2.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
3.对部分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包括阿**唑口服常释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醋酸钙口服常释剂型、磺达肝癸钠注射剂、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依达拉奉注射剂型等。在开展监测考核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需求用药差异,可主要考核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三)加强中选结果执行监测分析
各地医保部门要落实中选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要畅通医药机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各地医保部门收到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同级药监部门反馈并跟进处置。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
1.各地****医疗机构的政策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讲明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客观全面宣传集采**生、促发展的实际效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鼓励支****医疗机构发挥专业特长、发扬专业精神,针对集采品种科学规范开展临床研究,更大范围考察药品疗效,让高质量药物更多惠及更广大患者。
四、配套政策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等政策措施,****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号)及相关采购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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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