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内容
(一)经济技术指标
规定建筑面积:由40700平方米调整为105057平方米。
容积率:由<1.64调整为≤4.5。
分项建筑面积:由“其中,产品测检车间500平方米”调整为“已建规定建筑面积18954.11平方米,**规定建筑面积86102.89平方米,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40000平方米,研发用房16091.89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211平方米,宿舍27000平方米,商业500平方米,食堂2300平方米”。
建筑高度:由“建筑层数≤6层”“总体布局:建筑物高度应符合直升机场净空要求,总平面设计****公司的同意,确保建筑物高度不超过机场净空界限”调整为“建筑高度≤150米,其中,厂房高度≤70米;且均需满足航空限**求”。
建筑覆盖率:由<35%调整为≤50%。
建筑退线:由“建筑退红线要求:东>5米、南>8米、西>5米、北>5米”调整为“一级≥6米,二级≥9米”。
(二)城市设计要求
增加“本项目应设置占地面积不少于620㎡的公共开放空间,****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应24小时无条件供公众使用”的相关要求。
(三)市政设施
车辆出入口:增加“车辆出入口:周边市政道路”相关要求。
机动车泊位数:增加“机动车泊位数545辆”的相关要求。
自行车泊位数:增加“自行车泊位数801辆”的相关要求。
(四)新增备注内容
1.本宗地是由原T401-0045宗地根据[高新技术区]法定图则和项目贡献方案进行移交土地后生成的新宗地。
2.本项目为通过拆除部分建筑物后建设的方式开展容积调整的提容项目。
3.宗地内保留建筑的建筑物退线按原规划设计要点进行控制。
4.本宗地机动车泊位数共计545辆,其中,已建107辆,**438辆。
5.项目范围配建的停车位须设置充电桩,设置比例应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30%,剩余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6.本项目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原则上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位置的配置比例不应低于建筑物配建自行车停车位的20%,自行车停车配建指标、充电配置比例可结合所在区域位置、用地条件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合理论证,具体配建指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7.项目要按国家和地方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定,同步开展海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8.因工程产生的砂石**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纳入成本管理,自用之外仍有剩余砂石**的,须编制砂石**有偿处置方案,按程序纳入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拍挂处置。
9.T401-0403宗地进入轨道24号线规划控制预警区4923.64平方米,该用地围护结构锚索禁止侵入24号线规划控制区。请市住建部门在办理《土石方、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桩基础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给予支持落实。
10.项目在建筑设计和建设中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五)其他事项告知栏
删除“六、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绿化管理、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规定涉及,报建时一并附送审批意见。七、请按上列要求进行设计,先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批后再进行项目设计。八、本函自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应重新办理申请。方案送审时需将此函的影印件一并附送。附:原93-183号要点作废”相关内容。
其他事项告知栏新增:
1.建筑方案设计应落实《**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应当按照《**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则》的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满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
3.本宗地西侧临近现状城市高压燃气管道,最近处距离约76米(以上距离可能有偏差,以实际勘察结果为准)。请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管道运营企业的书面意见,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本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实施BIM技术应用。
二、公示时间
为期10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28日至2026年4月6日止。(如公示截止日期逢节假日或周末,公示意见收集截止日期顺延至节假日或周末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公示渠道
(一)网站公示
1.******局门户网站
http://pnr.****.cn
2.****门户网站
http://pnr.****.cn/ns/
(二)实地公示
1.****一楼展厅
地址:**市**区深南大道10138号
2.项目现场
地址:**区朗山路与科技北一路交汇处西南侧
四、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一)公示期内如对该事项有意见或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在公示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局:
1.至我局提交书面材料。
2.将书面材料邮寄至**区深南大道10138号****规划科,注明“T401-0403宗地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公示反馈意见”字样(提交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电话:0755-****8754、0755-****8406。
(二)个人反馈的,请附上个人地址、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多人共同反馈的,需委托一人处理意见反馈相关事宜,并附上每个反馈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地址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
(四)单位反馈的,请附上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
为保证反馈意见的真实有效性,以上意见或建议及相关材料须为书面纸质件(须由提交人签名)。
附件:T401-0403宗地区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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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