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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6********815094W | 建设单位法人:赵赏鑫 |
| 孙皓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维吾尔自治区**市**区 |
| ****高新区(**区)**东路街道**路2288****广场F座5到14层,19层 |
| ****公司危废暂存点建设(二期)项目(**子成品油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4-N7724-危险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维吾尔自治区**市**子区 **子成品油站 |
| 经度:84.835705 纬度: 44.377586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26 |
| 克环函〔2024〕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1-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8.85 |
| 18.85 | 运营单位名称:********公司(**子成品油站) |
| ****0100MA77B4QQ5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正天华能****公司 |
| 916********797306R | 验收监测单位:**正天华能****公司 |
| 916********797306R | 竣工时间:2024-11-06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07063 |
| **项目。拟建项目位于**市**子区**子成品油站内。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本项目位于**维吾尔自治区**市**子区**子成品油站内(地理坐标为:E 84°50′8.537"、N 44°22′39.308"),与**子区的直线距离为7km。**子成品油站西侧147米为G217阿塔线,北侧200****派出所,南侧为市政道路,东侧为空地。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座钢结构棚危废暂存点(占地面积15m2),外部设置应急事故池0.125m3(用于收集事故废液),内部设置3个分区,分别贮存废矿物油桶和废矿物油(HW08)废蓄电池(HW31)、废活性炭(HW49),其中,废蓄电池放置于货架,下方设置托盘,废矿物油放置于4个120L废液收集桶内,废活性炭装袋密封保存,不同贮存区域采用隔断间隔。项目不存储废油水混合物和废油泥。 项目总投资18.85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在**子成品油站内建设用于收集贮存废蓄电池、废矿物油和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的临时暂存点。危废暂存点占地面积为15m2(长5m、宽3m),为闭式钢结构棚,四周采用单层彩钢板墙面,顶部使用彩钢板屋顶,地面采用抗渗混凝土做硬化,并在四周边缘处设置30cm高的围堰。此外,暂存点外还设置了容积为0.125m3(0.5m×0.5m×0.5m)的集油池,用于收集意外事故产生的废液。 本项目总投资为18.85万元,环保投资为18.8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为100%。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仅暂存单位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转运和处置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不包含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环节,仅通过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点进行临时存储,并定期委托具备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运输和处理。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施工迹地恢复。落实危废贮存场所建设要求。暂存点四周采用单层封闭式钢结构棚,顶部使用彩钢板屋顶,四周边缘处做高度为30cm围堰;危废暂存点地面、围堰和应急事故池均进行硬化、防腐、防渗处理,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中的贮存、防渗、防腐建设要求,并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 15562.2)要求的警示标志。 (二)落实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危险废物使用专用容器盛装,少量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排风扇+活性炭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放口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本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值为0.58mg/m3 ,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4.0mg/m3的限值要求;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为0.55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为0.52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NMHC))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的限值要求。 (2)噪声:本项目厂界噪声昼间最大值53dB(A);夜间最大值49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限值要求。 (3)其他情况均一致。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巡检,严防跑、冒、滴、漏等环境风险事件发生,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已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备案 企业通过贯彻落实上述环境风险预防措施,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验收监测期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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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排风扇+活性炭过滤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本项目在危废暂存点设置1个排风扇用于通风,并在危废暂存点内部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废气。 | 本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值为0.58mg/m3 ,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4.0mg/m3的限值要求。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建筑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建筑隔声等措施能够有效控制和降低噪声影响。 | 本项目厂界噪声昼间最大值53dB(A);夜间最大值49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限值要求。 |
| 1 | 本项目暂存危险废物均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拉运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 本项目不包含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环节,仅通过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点进行临时存储,并定期委托具备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运输和处理。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的要求。 |
| 1 | 落实危废贮存场所建设要求。暂存点四周采用单层封闭式钢结构棚,顶部使用彩钢板屋顶,四周边缘处做高度为30cm围堰;危废暂存点地面、围堰和应急事故池均进行硬化、防腐、防渗处理,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中的贮存、防渗、防腐建设要求,并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 15562.2)要求的警示标志。 | 危废暂存点占地面积为15m2(长5m、宽3m),为闭式钢结构棚,四周采用单层彩钢板墙面,顶部使用彩钢板屋顶,地面采用抗渗混凝土做硬化,并在四周边缘处设置30cm高的围堰。此外,暂存点外还设置了容积为0.125m3(0.5m×0.5m×0.5m)的集油池,用于收集意外事故产生的废液。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组织,针对危废暂存点配置专业管理人员,保障危险废物贮存安全。 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企业落实了一系列管理举措,包括:建立危险废物内部登记管理台账制度,详实记录关键信息并按规定留存以备追溯;制定每日巡检制度,排查隐患、更换问题收集装置,维护防渗措施以防止泄漏;严格规范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保转移合法合规、全程可追溯;安装可燃气体检测装置,管控火源,完善消防设施,提升火灾防控能力;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明确暂存点功能与废物类别,保障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
| 本项目不设临时生活区,利用场站周边居民房屋租住,施工生活污水排放依托周边居民房屋现有排水管网。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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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2019年11月13日)的要求,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内容不存在重大变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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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