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名称:
****南****公司粒化高炉矿渣粉临时采购项目
二、被询比价单位资质条件:
(1)需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生产或经营范围包含本次招标采购货物或类似描述。
(2)与询价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询比价;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询比价,对同一控股股东或具有管理或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只接受一家参与询比价。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询比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询比价。
(3)被询比价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应保证所询比价货物无任何法律侵权发生。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不良的债务和违约行为。
(4****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三、产品采购要求:
1.项目名称、采购数量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数量约(吨) |
| 1 | **公司粒化高炉矿渣粉临时采购项目 | 5000 |
2.产品质量要求:以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矿渣粉》执行标准GB/T18046-2017,如下:
| 检验项目 | 标准值 | |
| S95级 | ||
| 比表面积,m2/kg | ≥400 | |
| 活性指数, % | 28天 | ≥95 |
| 含水量(%) | ≤1.0 | |
| 三氧化硫(%) | ≤4.0 | |
| 氯离子(%) | ≤0.06 | |
| 烧失量(%) | ≤1.0 | |
| 放射性 | 合格 | |
| 注:标准如发生修订,均以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为准。 | ||
3.质量验收:(1)以GB/T以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矿渣粉》(GB/T18046-2017)标准为质量检验依据。经质检员验质合格、过磅员过磅后,询比价方方可组织卸车,不合格的粒化高炉矿渣粉需方****。(2)要求每车货物提供当日生产厂家随货过磅单,未提供生产厂家随货过磅单的买方有权拒绝进厂(如是水路运输,要提供生产厂家证明,且有生产厂家盖章检测报告单),如果造成的损失由询比价方自行负责。
4.质量考核:
(1)烧失量按批次检测为依据,以进厂量500吨左右为一个批次。当烧矢量>1.0%时,每增加1%,单价下调4元/吨。当烧矢量>5.0%时,没收不予结算。
(2)水分以当天进厂检测值为依据。当含水量>1%时,超过部份扣除其重量(计算公式:(实际水分%-标准水分%)*净重)。当含水量>3%时,超过部分按双倍吨位扣除重量(计算公式:(实际水分%-标准水分%)*净重×2)。当含水量>6%时,没收不予结算。生产部质检员每天在地磅系统上按实际扣除重量(按当天考核),扣除****公司地磅系统体现。
(3)其他质量指标按月加权平均值为依据。
3.1当28天活性数<95%,每降低1%,单价下调10元/吨。当28天活性指数<90%,没收不予结算;
3.2当比表面积<400 m2/Kg,每降低1%,单价下调4元/吨(计算公式:(标准的比表面积-实际的比表面积)/400*100%*4*100);
3.3当SO3>4.0%,每增加1%,单价下调4元/吨。SO3>8.0%,没收不予结算;
3.4当氯离子>0.06%,每增加0.01%,单价下调4元/吨,当氯离子>1%,没收不予结算。
(4)每季度提供放射性报告一次,如未按时提供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扣除询比价保证金。放射性不合格产品没收不予结算。
注:以上考核单价以不含税计算。
招标文件设定质量考核条款,包含对上述质量控制指标具体考核,询比价方所供货物必须符合质量控制指标,下雨天气禁止进厂(需方通知情况下除外)否则,需方有权拒收,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询比价方承担。若询比价方恶意将过多杂质或质量不达标的产品送至需方厂内,对此产生的影响及后果由询比价方承担,需方有权以每次考核扣除询比价方相应货款予以警告,超过三次发生类似情况的,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报价时间:请于2026年3月29日12:00至2026年4月3日16:00止.
五、报价方式:在**青数字化采购平台报名网址: https://market.****.cn/。
六、询比价报价要求
1、按不含税报价。
2、最高限价为不含税到厂价:185元/吨(此报价为包到卸货价,含除增值税税费外所有费用,一票结算)。如投标单位的报价超出拦标价,则该被询价单位被列为不合格投标人,取消本次询价资格。
3、须在**青数字化采购平台报名网址: https://market.****.cn/。系统上报价,并上传此函件及其资质证明。
七、合同签订
1、结果通知:中标结果将通过电话/邮件通知,未中标单位不另行通知。
2、合同签订:中标方需在收到通知后按照招标方流程签订正式合同。
八、其他事项
1、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信息将取消资格。
2、本询价函不构成法律约束,最终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3、询价人保留对本次招标活动的解释权。
****南****公司
202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