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荣诚管业有限公司年产38万米电缆保护管项目(2505-340225-04-01-456974)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安徽-芜湖-无为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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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38万米电缆保护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7-24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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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年产38万米电缆保护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发改委备案文件(无发改备字[2025]34号),该项目位于**市石涧镇,购置混色拌料机、螺旋上料机、哑铃制样机等生产设备,建设电缆保护管。项目投产后可达到年产38万米电缆保护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和运营过程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可实现达标排放,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上报的《报告表》可作为该项目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运营过程中要认真加以落实。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处理厂处理,排放执行****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挤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中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热熔、注塑等工艺)的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拆袋投料废气、混料废气由集气罩至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厂界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需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中表4中限值要求。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油桶、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含油手套及抹布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除尘器粉尘、废布袋等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向我局报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大队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督检查工作,****政府做好项目环保设施建设的督促工作。

六、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完善后方可正式运行。

2025年7月24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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