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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于**金陵国家级****园区屠宰、肉食品深加工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27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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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的《**金陵国家级****园区屠宰、肉食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工业园区(金鸡组团)2023-01地块,中心坐标为109.526879E,23.831352N,占地面积173427.90㎡。项目主要建设生猪屠宰线、深加工肉制品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环保设施等,建成后年屠宰生猪100万头,年生产深加工肉制品2万吨。
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43.1万元,占总投资2.34%。
该项目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洒水降尘、设置围挡等措施,使施工场地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要求标准。混凝土养护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可回用;机械保养冲洗水、含油污水经隔油处理后循环使用;临**及大藤峡保护区(淹没区)一侧应修建截排水沟和初期雨水沉淀池,禁止生产过程产生的生产废水、初期雨水流向地表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音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废弃土石方及时回填,建筑垃圾定期回收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定期转运至当地垃圾中转站。
(二)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厂内绿化用水。车辆清洁废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区内2000m3/d污水处理站,通过“格栅+集水池+双调节池+水解酸化+A/O+二沉池+终沉池+消毒”处理达到《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后,排入污水管****处理厂集中处置。****处理厂未建成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处理厂建成后方可运行。
(三)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的生猪待宰间、粪污暂存间采用负压抽风收集系统引至生物喷淋塔(1#)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生猪屠宰车间(屠宰间,红脏间、白脏间)负压抽风收集系统引至生物喷淋塔(2#)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负压收集系统引至生物喷淋塔(3#)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3)排放。锅炉烟气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5m烟囱(DA004)排放。火腿肠加工车间蒸煮过程产生的异味采用集气罩+净化器后引至屋顶排放。同时,生猪待宰间、粪污暂存间应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且生猪待宰间粪便日产日清。通过以上措施确保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限值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供热锅炉燃烧尾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中规定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排放限值要求。
(四)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通过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充分利用建筑物阻隔噪声的传播,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排放限值的要求。
(五)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病死动物及不合格猪产品暂存于冷库内,和毛、猪蹄壳、动物粪便、肠胃内容物、污水处理站污泥、栅渣等定期委托外运处置;肉制品加工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及隔油池废油脂等日产日清,收集后委托厨余垃圾回收单位处置;废弃检疫化验材料由驻点的动物防疫单位负责交由具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弃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炉渣、炉灰定期委托农户清理,用于堆肥;废气处****门厂家更换并回收,不在厂区存储;在线检测废液、废机油及含油废抹布手套,均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农业、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