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市国家粮油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28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1日 |
****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市国家粮油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区良江产业园内,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9°10′18.992″,北纬23°39′17.402″,占地面积58514.57㎡。项目年外购湿花生(含水45%)45000t/a,半干花生(含水15%)31500t/a,合格花生(含水10%)29250t/a,通过烘干机烘干得到合格花生(含水10%)后进入钢板仓缓存,其中散装外售的合格花生(含水10%)约为41148.6t/a,进入花生油生产线的合格花生(含水10%)为45000t/a,折合花生米30000t/a(100t/d),花生油生产线生产规模为年产一级花生油14400t/a。同时配套建设仓库、成品库和2#宿舍等仓储及生活配套设施。
项目总投资22008.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94.5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0.88%。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施工现场设全封闭围挡,采用抑尘车、喷淋系统随时洒水抑尘,湿法作业,施工期大气环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关于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施工场地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堆场、物料喷淋降尘、道路冲洗等,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理。施工单位应施工场地设置围挡等隔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建筑垃圾收集分类,尽量回收利用,没有利用价值的废弃****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统一袋装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二)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的食堂油烟经过油烟净化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筛选废气与破碎废气一起通过“旋风除尘器+高压脉冲除尘器+20m高排气筒DA003”处理后排放;炒籽烟气经集气罩+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通过14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精炼加工废气(脱水、脱色、脱臭废气)收集后经过1套立管冷凝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两台锅炉独立配套低氮燃烧器,产生的锅炉废气统一收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花生压榨、过滤产生的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花生炒制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和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标准;剥壳、压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非甲烷总烃执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标准限值。原料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二级标准,其中氮氧化物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生产废水(包括软化废水、水洗废水、冷凝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与食堂废水、生产废水经过一体化处理设施(气浮隔油池+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处理,达到《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中间接排放标准****处理厂纳管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理厂项目未运行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对压榨机、风机、泵类等设备应优先选用低噪声型号,并设置减振基座,减少振动传递;风机、泵类设备加装消音器,进出口用管道连接处采用软性接管,避免硬连接振动噪声,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和化验废水,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大颗粒杂铁、圆筒初清筛等一般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后定期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标准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标准的要求。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