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执法车辆保险采购竞价公告
为保障我局执法车辆正常安全运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2026年度21台执法车辆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竞价,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
一、项目名称
****2026年度21台执法车辆保险采购项目
二、项目预算
本项目总预算为95000元,最高折扣率100%,超过最高折扣率的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
三、项目内容
(一)承保车辆范围
本次采购涉及执法车辆共计21辆,具体包含16辆长城皮卡车、2辆江淮货车、1辆传祺轿车、1辆**现代越野车、1辆本田SUV汽车。
(二)投保险种及服务内容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2)机动车车辆损失险;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0万元);
(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4座(赔偿限额5万元);
(5)同步代缴对应承保车辆的车船税。
(三)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1年,以保险合同签订生效时间为准,保险保障期限为12个月。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银行****委员会批准设立,持有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具备机动车保****公司,或其在**地区设立的合法分支机构。
(2)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3)供应商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允许转包、分包承保服务。
五、服务要求
(一)承保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按照本公告明确的险种、保额进行承保,确保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障范围全面覆盖采购需求。
(2)供应商须指定专属服务人员对接本项目,负责保单出具、保费核算、车船税代缴、政策咨询等全流程服务,保单出具时效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供应商须配合采购方完成财务结算、审计核查等相关工作,按要求提供保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费明细、车船税代缴凭证等完整资料。
(4)供应商须先行垫付车辆的保费及车船税,21台执法车辆保险均需要收到发票后再行付款到对公账户。
(二)理赔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为本项目开通理赔绿色通道,针对我局执法车辆出险案件实行优先受理、快速定损、及时赔付。
(2)对单方事故、责任清晰的小额案件,须提供免现场、快速理赔服务;对人伤案件须提前介入、全程跟进,提供专业的调解协助服务。
(3)理赔服务实行7 times;24小时响应,接到报案后须立即安排查勘人员赶赴现场,**市**区市区范围内查勘到场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供应商须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无故拖延赔付、无理拒赔;无正当理由逾期赔付的,采购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三)其他合规要求
(1)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供的保险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政策要求,若因供应商违规操作、虚假承保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服务期内若国家车险监管政策、费率标准发生调整,供应商须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保障采购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报价说明
本项目采用以一台车辆折扣率报价方式参考竞价(以湘DET993为例,报价所需附件请自行下载),结算价=按国家车险条款及费率标准核算的基准保费 times;中标折扣率。折扣率释义:例如核定的基准保费为100元,供应商以98元的价格承保,则折扣率为98%。
供应商所报折扣率为服务期内固定不变价,不得中途调整;报价须包含完成本项目全部保险服务、税费、人工、理赔配套服务等所有费用,采购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本次竞价以最低折扣率为核心成交原则,有效响应文件中,折扣率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若出现折扣率相同的情况,由采购方综合服务能力、理赔资质、本地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须提交以下报价资料,所有资料须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密封后提交:
(1)明确标注所报折扣率的报价单;
(2)报价折扣率截图;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证明、服务承诺材料。
本项目不接受当面送达报价,仅接受快递邮寄方式提交报价文件,采购方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前洽谈。
七、报价截止时间及邮寄信息标书代写
报价截止时间:2026年4月1日17:30止,以快递实际送达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将不予接收。标书代写
邮寄地址:**市**区**街道下横街24号****
收件人及联系电话:荣俊杰 联系电话:0734-****355
八、其他事项
(1)采购方有权对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材料进行核查,若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其响应文件立即无效,已成交的取消成交资格。
(2)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采购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负责解释。
附件:1.**区城****执法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湘DET993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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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