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象州县拓宇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西-来宾-象州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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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关于**县拓宇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23号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6日
****关于**县拓宇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2-26 10:00

**县拓宇****公司:

报来的《**县拓宇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市**县罗秀镇敖村村民委敖村10队,中心坐标E109°52′46″,N24°2′59″。项目主要建设4栋育肥猪舍,并配套**集污池、沼气池、沼液暂存池、堆粪棚等相关环保设施及辅助工程,建成后年存栏生猪4800头,年出栏生猪9600头。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52.58万元,环保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19.07%。

项目选址不在**县现行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项目场区不属于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项目****人民政府关于该项目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加强防尘管理,通过定期洒水降尘、建材加盖挡布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施工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回用作施工场地降尘用水、车辆和工具冲洗水,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临时化粪池处理,不外排。施工过程应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定期维修保养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确保厂界噪音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中标准限值。建筑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理;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附近生活垃圾收集点。

(二)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应实现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由雨水池收集沉淀后,抽至沼液暂存池与沼液混合后对消纳区施肥,不外排。养殖区的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集污池+固液分离+黑膜沼气池+沼液贮存池”处理后,尾水全部用于消纳区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项目营运期清粪工艺为重力式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的相关规定,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25)的相关要求,项目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沼气池厌氧发酵无害化处理后用作消纳区施肥,沼液应满足《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中“其他肥料”的相关要求。

(三)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日常养殖过程,应采用全价饲料科学喂养猪只,猪粪日产日清且定期喷洒除臭剂,猪舍出风口后端设置水帘除臭装置。污水处理区的集污池、黑膜沼气池、沼液暂存池均采取密闭措施,各构筑物功能区上方喷洒除臭剂。堆粪棚采取密闭措施,负压抽风后臭气经生物除臭喷淋塔收集处理,再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周边区域定期喷洒除臭剂。沼气经汽水分离、脱硫等净****职工食堂和职工洗浴。

运营期无组织排放的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H2S、NH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表2小型标准;柴油发电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四)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通过厂房隔声等措施,充分利用建筑物阻隔噪声的传播。经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五)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猪粪、沼渣、饲料残渣经固液分离后进入堆粪棚暂存,作为有机肥原料定期外售;废脱硫剂由厂家回收处理;病死猪暂存于病死猪冷藏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对病死猪进行清运处理,不在厂内处理病死猪;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动物防疫废物暂存于动物防疫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回收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六)项目综合利用方案及具体消纳配置参数,应以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意见为准,确保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粪肥用量不超过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并****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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