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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6-03-27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地区**市**路西延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二次) | ||
| 建设地址 | **市 | ||
| 建设规模 | 1880.0米 | ||
| 合同工期 | 2025-10-30 至 2026-01-28 | 合同价格 | 4038.91697万元 |
参建单位
| 勘察单位 | 中贝****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曾爱珂 |
| 设计单位 | ****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杨旭 |
| 施工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徐峰 |
| 监理单位 | ****集团有限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周爽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 备注:施工:技术负责人唐光生、施工员王涵、施凯、丁地飞、质量员杜广哲、叶亚娟、黄浩、安全员赵伟、韩艳、王兵、材料兼劳务员赵菲、测量员战胜、段少伟、试验员杨素鹏;监理:土建张宁鑫、电气杨松林、设备孟祥夺、监理员阿力普﹒艾则孜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