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道108线****界至**任村一级公路**工程涉潇河、涧河、津水河等9条河流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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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国道108线****界至**任村一级公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晋****国道发〔2025〕9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涉河工程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涉潇河处须在主槽防护工程完成后,方可进行桥梁施工。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国道108线****界至**任村一级公路**工程涉潇河、涧河、津水河等9条河流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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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