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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管理局采购新能源环卫车辆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2月9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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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一: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投诉事项二:技术部分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未能全面涵盖所有技术参数,且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三:同类产品合同业绩界定不明,缺乏具体衡量指标,实则变相以采购货物业绩为评审标准,加剧了评审的不确定性;将中标通知书、中标网上公示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只有经招投标流程的业绩才有效,限制了对非招标项目的业绩认可,变相圈定了业绩类型;以验收报告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其仅能证明项目验收合格,无法直接体现货物质量优劣、服务水平高低。投诉事项四: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检测,无形中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投诉事项五:将合同履行期限设定为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工作并通过验收,这一规定与专用车辆的实际生产情况严重脱节,未能契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求。投诉事项六: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投诉事项七:招标文件要求第三方质检验收所需费用不合理,应明确产品通过第三方质检验收由采购人承担,纠纷经质监部门认定后,非中标人原因则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以平衡双方权益。投诉事项八:招标文件设置“本需求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本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不合理,该要求实质上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性限制,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无效,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3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