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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分类: | 综合政务、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市**** | 成文日期: | ****0326 | |
| 名称: |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文号: | 和水许决字〔2026〕16号 | 发布日期: | ****0330 | |
| 主题词: | 现行有效 | >|||
和水许决字〔2026〕16号
**县****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3月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县****公司农产品种养生产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县****公司农产品种养生产项目在东水镇新坪村纲巾嶂山涧取地表水,取水方式为引水,用于生猪养殖等农业生产。年最大取水量为0.3万立方米,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人民政府下达给**县的用水总量指标内统筹考虑;****养殖场污水处理后循环使用,达标处理后外排退水量0.03万立方米。
二、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材料,申请验收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你单位应落实节水和水**保护措施,建立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按月抄表、按季度向我局报送取水量数据,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总结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表),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取水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五、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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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