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3-30 |
| 文 号: | 荆环**审〔2026〕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年产30万吨石英砂、**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项目备案代码:2407-420822-04-01-479849)位于**镇荆潜路以西(**大道436号),项目性质为**。项目主要租赁****公司现有厂房、仓库及场地建设石英砂、**石加工生产线,购置破碎机、筛分机、皮带输送机、水洗机及运输车辆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15万吨石英砂、15万吨**石,项目产品全部作为县玻璃产业配套项目生产原料使用。
项目类别为C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85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间的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物料装卸粉尘、上料粉尘、破碎粉尘、筛分粉尘、运输扬尘及食堂油烟。项目1#厂房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2#厂房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
项目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同时需满足《关于印发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
加强无组织措施管控,按照《报告表》要求,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装卸,在装卸位置采取喷雾降尘等控制措施。物料堆场严格落实“三防”措施(防雨、防渗、防扬散)。在上料、落料、接驳点及其它易散发粉尘位置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喷雾降尘等控制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车辆在驶离料场前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生产过程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同时加强物料装卸、上料、破碎、筛分等环节的管控。做好防控记录和设备维修,加强非正常工况环境管控。
项目要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荆环函〔2024〕19 号)中“表1-1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相关要求优化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具体措施要求详见《报告表》)。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全厂采用雨污分流系统,在厂区合理设置引水沟渠收集雨水,初期雨水截留后经导流渠引至初期雨水收集池。项目初期雨水、砂石料清洗废水经絮凝沉淀罐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和清洗工序,不外排。项目在厂区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冲洗台下面配套沉淀池,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采取优化设备选型并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营运期收集粉尘、****砖厂综合利用,废****回收站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项目危废暂存间采取重点防渗,预防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营运期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量为0.724t/a。
(八)规范排污口设置和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