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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齐贤街道八字桥垃圾中转站地埋站采购维修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年06月17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公司
2、地 址:**市**街办小桥村五组(李槐上)
五、基本情况
当事人中标齐贤街道八字桥垃圾中转站地埋站采购维修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当事人中标后提交《情况说明》称“人员技术力量分配不足,事前未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报价过低”,放弃中标,调查与****公司厂房拆迁导致其弃标,但不足以构成法定的免责理由,属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七、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000元的5‰的罚款,计510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3月23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 系 人: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