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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 1 | 物业服务行为监督检查 | 县级 | 《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股 | 物业服务企业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承接备案、物业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违章搭建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1 |
| 2 | 建筑施工许可监督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行政审批股 | 建设单位 | 审批监督事中事后检查。包括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及关键岗位人员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2 |
| 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 勘察设计股 | 设计单位 |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情况;设计单位在岗人员执业情况。 | 现场+网络检索检查 | 1 |
| 4 | 招投标项目标后稽查 | 县级 | 湘建监督[2018]64号****建设厅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的通知 | 招标办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 1、项目基本情况 2、招投标活动相关情况(执行国家、省政策法规情况、招标文件编制情况、开、评标情况、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等) 3、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 4、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及 工程款(预付款)支付情况 5、****监理部)主要负责人员履职到岗情况 6、建设单位标后履约自查情况以及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 7、其他 | 现场+非现场检查 | 2 |
| 5 |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的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工程股 | 在建建筑施工企业 | 在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质量、安全排查,检查相关建设程序是否合规合法。1、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履职;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3、安全防护措施是否严格管理,(高空作业、临边防护、临时施工用电);4、动火作业是否审批;5、施工现场模板支架与方案是否相符、外架脚手架是否搭设规范;6、是否制定建筑施工应急处理方案和消防演练方案等。7、施工现场消防水源、灭火器是否设置到位,8、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 现场检查 | 2 |
| 6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经纪人员资质检查 | 县级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住保中心 | 房地产中介机构 | 中介行为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营业情况和登记备案证明、专业人员资质证书、经纪人协理资质。 | 现场检查 | 1 |
| 7 | 依法应当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项目的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消防股 | 市行政区域内(除经开区授权区域)及在建项目 |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 现场检查 | 1 |
| 8 | 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检查 | 县级 |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住保中心 | 市辖区内在建商品房预售项目 | 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 | 现场检查 | 1 |
| 9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检查 | 县级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4.《**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2号) | 造价办 |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 1.监督检查各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所列禁止行为;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企业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档案归档管理等是否符合行业规定。 2.监督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检查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核查其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是否参加了继续教育;检查其是否有执业业绩,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情况;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所列禁止行为。 3.监督检查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检查计价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省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规则办法的相关规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工程量、计价、取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 | 现场检查 | 1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4-****688;电子邮箱:****@163.com****司法局(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34-****737,电子邮箱:****@qq.com)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