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司2026年度沥青混合料用结合料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报价邀请公告
致:受邀供应商
****2026年度沥青混合料用结合料采购项目进行采购,****公司数据库中的沥青混合料用结合料供应商按公告有关内容进行报价。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县****公司2026年度沥青混合料用结合料采购项目;
1.2 地 址:**县**滩镇苏洋村苏洋168号;
1.3 项目类型:材料采购;
1.4 沥青混合料用结合料计价方式及最高控制价如下表:
| 货物名称 |
暂估数量(吨) |
计价方式 |
最高控制单价(元/吨) |
备注 |
| A级 70#沥青 |
1800 |
百川盈孚APP沥青**联合石化(70#A级)挂牌价供应商报价按该挂牌价下浮一定金额确定。 |
百川盈孚APP沥青**联合石化(70#A级)挂牌价下浮250元 |
此单价包含:①13%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到厂运费、装卸费。 |
| SBS改性沥青 |
800 |
SBS改性沥青的定价则在上述70#A级沥青中标下浮后的价格基础上,固定上浮750元/吨。 |
/ |
此单价包含:①13%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到厂运费、装卸费。 |
二、报价方式、截止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2.1 本次报价采取全流程线上进行报价,****公司报价邀请后,需上传确认参加此次报价的邀请回执(邀请回执需在点击确认参加前下载,下载后打印盖章扫描上传)后方可进行报价,未上传邀请回执视为无效报价。未能在报价截止时间内进行报价,视为自动弃权,放弃参加报价。加急标书代写
2.2 报价截止时间:2026年4月3日16时00分。加急标书代写
三、样品提交与封存
3.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以下实物及文件:
①每品种沥青的未**原装样品不少于10公斤。样品包装须牢固密封,并清晰标注中标人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
②SBS改性剂品牌、型号及建议掺量说明;拟采用的基质沥青来源证明。
③由具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全项检测报告原件,报告结论必须明确显示所检项目符合本规范第4.1条所述技术要求。
3.2 招标人将对中标人提交的样品进行封存,形成“招标样品”一式两份,一份由招标人保存,另一份交中标人留存。该封存样品将作为合同履行期间货物验收的唯一比对基准。
3.3 样品及全套质量检测报告原件请邮寄至以下地址:
地址:**市**县龙浔镇南后街157-1号****201室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177****7057
四、材料技术要求与符合性保证
4.1 投标人必须承诺,所供产品完全符合中****运输部行业标准JTG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中对A级70#道路石油沥青(参见本规范第4.2.1条及表4.2.1-2)及SBS(I-D类)改性沥青(参见本规范第4.6.2条及表4.6.2)的全部技术要求。
4.2 投标人须进一步承诺,所供产品的关键性能指标(如针入度、软化点、延度、蜡含量、弹性恢复、离析稳定性等)不仅满足规范下限,且与投标时提交的封存样品质量保持一致,杜绝以次充好。
4.3 所有规范、标准,均指其最新有效版本。对于本规范中未明确但涉及材料真实性、稳定性的指标(如SBS改性剂添加比例稳定性、基质沥青来源等),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补充承诺及证明文件。
五、验收与比对
5.1 货物到场后,招标人有权依据封存样品及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5.2 验收过程中,招标人可对货物的外观、状态等进行初步检验,并抽样送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关键指标检测。检测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针入度、软化点、延度、蜡含量(A级70#)、弹性恢复与离析(SBS改性沥青)等。
5.3 如到场货物在颜色、质地、状态或任何关键检测指标上与封存样品或投标承诺存在显著差异,或检测结果未达到招标文件引用的技术规范(JTGF40-2004)要求,即视为以次充好,构成违约。
5.4 供应商每车货物须随附**联合石化出具的对应出厂单及近期规范地磅单,单据日期须与发运日期相符,严禁使用过期单据。
5.5 供应商承诺的货源为**联合石化。如因该厂停产或其他原因需临时变更,供应商必须事前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向招标人提出申请,在获得招标人同意后,****油厂供货。
六、违约责任
6.1 若发现供应商所供沥青与封存样品或投标承诺不符,招标人有权拒收并要求无条件退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2 首次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供应商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再次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6.3 因本合同解除导致甲方需重新采购的,在新一轮采购完成并确定供应商前,若甲方为维持工程进度而产生额外采购费用,该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不可抗力及特殊情形处理
7.1 本条款所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国际制裁、全球性或区域性疫情、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国家及地方政策重大调整、沥青生产企业停产停业、供应链中断等导致市场沥青短缺、无法正常供货的情形。
7.2 若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本提议及后续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供货,或市场上沥青**紧缺、供货价格大幅异常波动(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投标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说明事件详情、影响范围及预计持续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官方公告、行业协会证明、生产企业说明等),确保招标人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
7.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启动协商机制,本着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原则,协商调整供货安排及价格。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市场无货,需额外采购以保障生产,双方可协商确定在原结算单价基础上适当加价,加价幅度根据市场实际紧缺程度、采购成本增加情况等因素共同议定,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7.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供货延迟、价格调整,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力减少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积极配合寻找替代供货渠道、协商解决方案,确保沥青站生产计划顺利推进。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40日,双方可另行协商是否继续履行采购相关约定或解除相关协议。
八、中标供应商顺延机制
为保障本项目沥青供应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避免因重新招标造成工期延误,针对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合同的情形,特制定本顺延机制。
8.1 ****一中标候选人放弃的处理
若在招标过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其中标资格被取消的,招标人有权按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排名第二、第三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
8.1.1明确表示放弃中标,或未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8.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提供相应担保;
8.1.3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丧失中标资格;
8.1.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经招标人书面催告后仍无法履行中标义务的其他情形。
8.2 合同履行期间因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处理:
8.2.1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中标供应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中标供应商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因严重违约经招标人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改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履约能力等)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为确保沥青供应的连续性,招标人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
8.2.2直接向原招标活动中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发出《供应商顺延通知书》,该供应商应按其自身投标文件中所报的下浮价差承接剩余供应任务。
8.2.3若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无法承接或明确拒绝的,可继续顺延至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价格同样按其自身投标报价执行。
8.3 合同履行期间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处理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招标人原因(如项目调整、计划变更等)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招标人有权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
8.3.1顺延接替:按上述8.2条的程序,由排名第二或第三的投标人按其自身投标报价承接剩余供应任务。
8.3.2重新定价:若顺延供应商的自身投标报价高于原合同价格,且招标人认为差价过大无法接受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临时价格,或由招标人重新组织采购。招标人选择重新采购的,不视为对顺延供应商的违约。
8.4 顺延供应商的承接义务
原招标活动中评审排名第二、第三的投标人,在投标时即视为已充分知悉并接受本顺延机制。****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合同解除后,若招标人发出顺延通知,该投标人有义务按本条款约定的报价原则承接剩余供应任务,不得以价格、供应量等理由拒绝承接,否则视为放弃后续参与招标人同类项目的投标资格。
8.5 供货量的衔接
顺延供应商承接的剩余供货量,以原合同剩余未供数量为准。若原合同已部分履行,顺延供应商应自接到顺延通知之日起,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节点组织供货。
8.6 争议处理
若顺延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或承接后未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招标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并有权将其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九、中标方法:报价需完全响应本公告技术要求,在满足全部规格参数及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最高控制价范围内报价最低者中标。若出现相同最低报价,由相同最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第二轮报价,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公告内容发布于**县国有**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qzdh.****.cn/#/home)不作另行通知,请受邀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十一、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当自接到中标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和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附加条件,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入库履约保证金,要求其承担采购单位的损失,并另行确定中标人。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地 址:**省**县龙浔镇南后街157-1号
联 系 人:林先生
联系方式:177****7057
2026年3月30日
合同条款及格式****
沥青混合料用结合料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需 方:****
供 方:
签约地点:**县龙浔镇南后街157-1号二楼
签约时间:2026年 月 日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为规范沥青混合料用结合料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协商后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信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标的
1.1 暂定采购量:沥青混合料用结合料2600吨。
1.2 单价如下表所示:
| 货物名称 |
规格参数 |
暂估数量(吨) |
计价方式 |
下浮单价(元/吨) |
备注 |
| A级 70#沥青 |
1800 |
百川盈孚APP沥青**联合石化(70#A级)挂牌价供应商报价按该挂牌价下浮一定金额确定。 |
百川盈孚APP沥青**联合石化(70#A级)挂牌价下浮 元 |
此单价包含:①13%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到厂运费、装卸费。 |
|
| SBS改性沥青 |
800 |
SBS改性沥青的定价则在上述70#A级沥青中标下浮后的价格基础上,固定上浮750元/吨。 |
/ |
此单价包含:①13%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到厂运费、装卸费。 |
1.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结算价以实际过磅且经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准)。
1.4 本合同包括了所购买货物的材料款、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装卸费、运输损耗、材料检测费用(出厂检测)、税金(税率为13%)等乙方执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
1.5 表中数量为暂估值,实际材料的订购量根据项目需要,由甲方决定,具体结算量以甲乙双方实际签收确认的数量为准。
1.6 如甲方因工程需要,需变更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乙方应予以配合,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7 乙方投标时提供上表货物相对应的样品供甲方封存,该样品作为货物验收的标准之一。
1.8 乙方应承担运输过程中全部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卸、运输、保管、交付等各环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雇员的过错、疏忽、设备故障、第三方行为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延误,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偿损失。乙方应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面负责项目施工、人员生活、人员往返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1.9 结算单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A级70#沥青结算单价=“**联合石化”A级70#沥青挂牌价-下浮单价(下浮部分)
SBS改性沥青结算单价=A级70#沥青结算单价+750元/吨(固定价差)
二、材料技术要求与符合性保证
2.1 乙方必须承诺,所供产品完全符合中****运输部行业标准JTG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中对A级70#道路石油沥青(参见本规范第4.2.1条及表4.2.1-2)及SBS(I-D类)改性沥青(参见本规范第4.6.2条及表4.6.2)的全部技术要求。
2.2 乙方须进一步承诺,所供产品的关键性能指标(如针入度、软化点、延度、蜡含量、弹性恢复、离析稳定性等)不仅满足规范下限,且与投标时提交的封存样品质量保持一致,杜绝以次充好。
2.3 所有规范、标准,均指其最新有效版本。对于本规范中未明确但涉及材料真实性、稳定性的指标(如SBS改性剂添加比例稳定性、基质沥青来源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承诺及证明文件。
2.4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含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三、供(交)货时间、地址、方式及运输
3.1 本合同供货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交货地点: **县**滩镇苏洋村苏洋168号。
3.3 交货时间:根据甲方要求交货。
3.4 交付方式:由乙方送货至指定交货地点。乙方应随车提供《送货单》,《送货单》中应当注明当批货物的相关参数,包括数量、品种、规格、技术参数等;货到工地经甲方初步验收后进场并由乙方负责卸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交由甲方授权人员签收。乙方交货时应一并移交所供材料的出厂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3.5 交货前,有关货物的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以及运输、装卸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或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四、验收
4.1 货到后,甲方根据发货通知、乙方提供的《送货单》、《过磅单》及相关参数要求、封存样品。
4.2 乙方的《送货单》必须由甲方授权人员__________进行签收。他人签收行为对甲方不具有效力,视为未收到相应材料,甲方不予付款。
4.3货物到场后,甲方有权依据封存样品及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4.4 验收过程中,甲方可对货物的外观、状态等进行初步检验,并抽样送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关键指标检测。检测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针入度、软化点、延度、蜡含量(A级70#)、弹性恢复与离析(SBS改性沥青)等。
4.5 如到场货物在颜色、质地、状态或任何关键检测指标上与封存样品或投标承诺存在显著差异,或检测结果未达到招标文件引用的技术规范(JTGF40-2004)要求,即视为以次充好,构成违约。
4.6 供应商每车货物须随附**联合石化出具的对应出厂单及近期规范地磅单,单据日期须与发运日期相符,严禁使用过期单据。
4.7 供应商承诺的货源为**联合石化。如因该厂停产或其他原因需临时变更,供应商必须事前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在获得甲方同意后,****油厂供货。
4.8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质保期为12个月(从每批货物交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量存在异议期间,按照《民法典》第621条处理。
五、结算
5.1 结算: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送到且验收合格签收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要求提交相关付款材料向甲方提交结算清单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乙方提交前述结算清单及发票后的30个自然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月合同价款,若发生了甲方依约可以扣除相应款项的情形,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5.2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乙方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虚假或套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或延期付款,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或主张逾期付款责任。如乙方开具的发票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认证,乙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机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5.3 本招标文件合同清单所列单价报价时均为含税综合价格。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1+增值税率13%)
六、违约责任
6.1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应保证接到通知后1个日历天内足量完成供应,若供应商无法足量供应,且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由此导致的包括且不限于采购商外购原材料产生价差、生产延误停机等相关问题,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并对乙方以每延迟 1 日,按该批次货物总价的 2 %收取违约金。逾期交货时间超过 5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按该批订单总额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次数累计超过三次,甲方有权终止供应合同、没收保证金、向乙方收取合同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并追究乙方相应赔偿责任。
6.2 若发现供应商所供沥青混合料用结合料与封存样品或投标承诺不符,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无条件退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3 首次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供应商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再次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6.4 因本合同解除导致甲方需重新采购的,在新一轮采购完成并确定供应商前,若甲方为维持工程进度而产生额外采购费用,该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5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于约定交货日期前中途解除合同或无故停止供货,则乙方须赔偿甲方所有相关损失且甲方有权对乙方已供应但尚未支付的材料款总价按下浮10%后予以支付,乙方还须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6.6 若乙方延迟交货、无故停止供货或于交货日期前中途解除合同、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延误、停窝工损失、业主索赔、更换或返工费用、另行采购增加的成本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7 如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包括甲方已签收货物或已结算的情形),甲方可要求乙方在3日内重新供货、补足或无条件更换,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交货,乙方应按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赔偿甲方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拒绝或无法重新供货或更换的,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的相应货款,且乙方应按照不合格货物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8 乙方负责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清出现场并自行承担费用,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货物的所有权,货物的毁损灭失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拒不将货物清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包括损失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清除货物发生的费用、因未及时清除货物等造**全事故等)。
6.9 对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履约保证金等,甲方有权从其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或者从其他项目中甲方对乙方的应付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七、其他约定事项
7.1 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地址为各方办事机构所在地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纠纷,则前述地址视为邮寄催收函、律师函、法院邮寄法律文书等文件的法定送达地址。
7.2 无论任何原因,如发生乙方及其相关人员围堵甲方及甲方相关联的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次。
7.3 甲方因业主建议更换或停止使用乙方所供品牌材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完成供货部分按实结算,乙方对此完全理解并认可;未完成部分及相应半成品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7.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 肆 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 本合同未尽事项和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不愿协商或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政府行为、法律法规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九、保密条款
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以下为签署栏,无合同条款内容)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 税号:913********987022Y |
税号: |
| 账号:907********100****7325 |
账号: |
| 开户行:******社****分社 |
开户行: |
| 地址:**省**县龙浔镇南后街157-1号 |
地址: |
| 电话:0595-****7155 |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