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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 号)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主管工程师及班长、操作工及工人、仓库管理员等3个岗位(工种)共109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一年,实施期限:2026年4月22日至2027年4月21日。
二、同意你单位销售、经理及副经理等2岗位(工种)共14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期限:2026年4月22日至2027年4月21日。
三、实施要求
特殊工时制度实行期间,须做好考勤记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实行的岗位范围、轮休计划须向全体职工公示,接受工会与职工监督,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范围,不得变相用于降低用工成本、侵害职工权益。
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满30****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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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