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保障局,**县、****社会保障局,****事务局,各医药机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工作部署,推动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平稳落地,根据****采购办公室《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文件(****)》《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相关政策要求,现将国采接续中选药品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药品目录(详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均须参加。鼓****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周期自2026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自2026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3月30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不再印发执行文件,各品种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超出或不足一年的按月累加折算。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本次集采接续与此前省际联盟集采品种存在重复的,按此次中选结果执行。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药品采购政策变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及明确事项
(一)履行合同约定。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在执行之日前通过**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合同。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及时****医院,根据采购需求量按月有序推进任务量完成。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避免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行为,确保合理用药。
(二)优化考核要求。对纳入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各级医保部门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对部分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包括阿**唑口服常释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醋酸钙口服常释剂型、磺达肝癸钠注射剂、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依达拉奉注射剂型,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用药差异,主要考核其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三)推进价格协同。中选企业均按中选价格挂网供应。中选产品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当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主动调整其挂网价格。
(四)优化供需环境。各医药机构应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药品交易成本,提高药品配送积极性,保障药品供应稳定,原则上应在药品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在执行过程中,医药机构要做好院内医务人员培训**策解读,对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等情况,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防范医患矛盾,营造良好就医环境。
(五)确保药品供应。中选企业应严格履行产品生产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责任,按采购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保障医药机构中选产品供应。中选企业应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原则上一家配送企业应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区域内所有医药机构的药品配送,确保全区药品配送全覆盖。
(六)做好政策衔接。五市医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等工作。医保药品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采购周期内主动降价的,以降价后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借助平台信息化手段,加强医药机构集采中选产品使用监测,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
附件:
****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