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行政裁决书信息公告(2026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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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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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采)-2026-008

二、项目名称:2026年**区低空经济岛际物流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街道**村23幢2单元

被投诉人:**卓宏****公司

地 址:凤**路172号亿兆大厦18楼

相关供应商1:****公司****公司

地 址:/

相关供应商2:**市水陆****公司

地 址:/

五、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2026年**区低空经济岛际物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采)-2026-008,包号:标项1)采购结果的投诉,于2026年03月02****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评审职责。本案中,评审专家对中标联合体的技术方案打分(如8分、5分等),均严格控制在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区间内,未出现畸高畸低或违反评分标准的情形,专家打分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属于专家自由裁量权,技术方案的评审涉及专家的专业判断,不同专家对同一方案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分值分布不均。投诉人仅以分值差异大推导出“双标”或“无依据”,混淆了“客观分”与“主观分”的区别,其要求代理机构提供专家打分“优于其他主体”的具体书面依据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具体规定,尤其是需要指出的是,投诉人在其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对该条的引用存在明显错误。
投诉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联合体各方的资质均视为有效。****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已在投标文件提供了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投标文件本身即是证明资质合规的法定载体,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质疑答复函》中对资质问题进行了书面解释。投诉人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额外出具书面核查报告”或“提供证书复印件”,超出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职责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投诉。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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