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公司地块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苗木及原**欣源****公司构筑物、设备拆除残余价值转让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2026-03-31 |
| 2026-04-28 |
| 项目咨询请联系 童先生|联系电话:0572-****663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市****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名称 | 原湖****公司地块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苗木及原**欣源****公司构筑物、设备拆除残余价值转让 |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 | 本次处置资产为原湖****公司地块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苗木及原**欣源****公司构筑物、设备残余价值转让。本项目的清单明细仅作参考,并不表示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此作出保证,清单以外部分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标的物的一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意向方在报名前必须现场踏勘,一旦报名即视为已经完全了解以上标的的情况(包括瑕疵)。项目成交后,涉及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面积、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的物损毁、灭失、能否使用以及清单与现场现状有差异、与转让方指定的现场现状拆除范围、界至存在差异等情况)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特别提醒:本项目拆除施工要求,以转让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正式要求为准,挂牌信息中关于施工要求的表述仅作参考。为保障工程施工安全,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交拆除方案(含拆除顺序、施工人数、施工资质、环境保护、污染物防治等核心内容)。转让方将邀请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的,受让方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若累计三次评审未通过,转让方有权取消受让方资格,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并没收其已交纳的立约保证金。专家评审费由受让方另行承担(预计每次 3000 元,按实际产生金额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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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1、挂牌公告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意向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资格确认后成为竞买方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 2、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网络竞价(一次性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 3、转让标的按现场实物现状交接,《公示清单》仅作参考,清单外资产均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标的物实际面积、品质、数量以现场实物交付为准。特别提示:实际拆除范围以转让方指定的地面建筑物及交付时现存的构筑物、附属设施等为准,其具体数量、质量、面积均按实物交付情况认定,建筑物面积等相关指标若存在误差,不影响成交价款结算,转让方及**产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受让后不得就标的相关情况提出任何异议。 4、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且有义务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含现场踏勘、自行测算等)。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意向方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实际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含面积、品质、数量等相关风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就标的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按现状接收标的、要求退还标的物、修改合同价格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5、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 沈先生 ;电话:181****8551 ;看样时间:2026年4月21日-4月27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6、转让标的拆除区域内的综合管线,由意向方自行勘查核实;后续施工中若因受让方操作造成管线损坏,受让方须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7、本次标的处置可能涉及大件运输,意向受让方须充分考量运输环节的各项合规要求及潜在风险,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8、本标的竞买人资质要求: (1)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执行标准:须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2)施工方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①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注册建造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必须在有效期内】。②若拆除施工单位为省外企业,则项目负责人须在《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中备案,若项目负责人无法提供备案证明,则必须确保在行政主管网站可查询,提供行政主管网站网址并提供该网页内容书面材料(网页直接打印即可),本项目拒绝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参与。③本工程拒绝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拒绝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一年内受到有与工****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3)竞买人须配备至少两名持有有效高处作业操作证的工作人员。 9、本项目若涉及爆破作业,受让方如无爆破作业资质,必须委托具备合法有效爆破作业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相关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爆破作业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受让方须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委托合同提前报转让方备案并经同意。 10、经现场踏勘确认,厂区内设有污水处理池及相关管道设备,池体及管道内留存有污水、污泥等污染物。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须合理规划拆除顺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污染物进行无公害处理,全流程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拆除完成后须配合接受环评检测。若因受让方操作不当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全部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1、本项目拆除施工要求,以转让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正式要求为准,挂牌信息中关于施工要求的表述仅作参考。为保障工程施工安全,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交拆除方案(含拆除顺序、施工人数、施工资质、环境保护、污染物防治等核心内容)。转让方将邀请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的,受让方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若累计三次评审未通过,转让方有权取消受让方资格,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并没收其已交纳的立约保证金。专家评审费由受让方另行承担(预计每次 3000 元,按实际产生金额结算)。 12、受让方须为该项目投保工程一切险及施工人员意外险,其中施工人员意外险保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须在拆除工程开工前向转让方提供保险购买相关凭证;同时,受让方须与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期间,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及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拆除工期为:自接到转让方拆除通知之日起 75 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拆除工作。 13、本次转让产生转让方、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时的必读文件“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标书代写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 | **省**市**区工业路1号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87441XP |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 转让底价(万元) | 1,570.6157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请各意向方报名前充分自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认真阅读“浙交汇”平台报名时的必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交易合同(样稿)”等)。意向方一旦报名,视为已接受本项目的基本情况、其他披露内容、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报名时的必读文件等所有披露信息及浙交汇平台公开发布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如果意向方对上述信息、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2、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仍享有在限时竞价开始前撤回转让的权利,由此对竞买方造成的损失由竞买方自负,竞买方无权向转让方、**产权及“浙交汇”平台追索交易保证金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与责任。转让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转让资料进行澄清、修正或补充,转让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转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意向方参加报名及进行竞价的,均被视为已经知悉并接受认可该修正或补充。当转让文件的澄清、修正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更正文件为准。 3、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受让方必须在相关拆除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转让方同意延期的情形除外)。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受让主体,《交易合同》(样稿)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4、本项目成交后,转让价款由“浙交汇”平台代收并缴入财政非税收入账户,转让方及**产权不提供发票及收据。 5、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不按成交价款及本项目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条件和要求签署交易合同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立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网络报价活动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差价(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转让方原因等情形除外)。因被确定的受让方违约放弃受让导致标的重新挂牌的,该违约受让方不得参与报名。 6、合同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账号:8000 2869 0000 160;开户行:**银行**支行)另支付 300 万元包含拆装运安全在内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在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如受让方逾期或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违约无法履行合同的,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等),转让方均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扣减后如履约保证金不足原数额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补足至原数额。 (3)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转让方将在 3 日内完成标的物移交,双方共同签署《标的移交确认书》;标的物移交后,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工程拆除范围相关约定: (1)拆除范围包含该区域内所有建(构)筑物(地面以下严禁开挖)、附属设施、不可搬迁设备拆除、绿化苗木清除,以及现场场地平整、垃圾清运等全部工作。 (2)拆除现场外围原有围墙予以保留,不在本次拆除范围内,若因施工造成围墙倾斜、倒塌,受让方须将其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予另行支付。建筑物拆除后形成的围墙空缺,由受让方负责搭建围挡,围挡须采用彩钢板材质,高度不低于 2 米,搭建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不计入成交价款。 (3)具体施工要求:①严格按照转让方指令,开展建筑物拆除、垃圾清运、现场场地平整及回填等工作;②采取破坏性拆除方式(含爆破),无爆破作业资质的,须委托具备合法有效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相关责任与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爆破作业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所有建筑垃圾须合法合规及时清运出拆除现场,不得拖延拆除工期,若未在转让方规定时间内清运离场,视作受让方放弃建筑垃圾所有权,由转让方自行处理,同时扣罚受让方履约保证金;③受让方应将现场进行场地平整及回填,场****园区内现有土方进行平衡,如发现偷挖宕渣现象,将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④受让方报价须包含水电费、清运费、税金、管理费、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利润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费用;⑤其余有回收利用价值的构件,由受让方现场踏勘后综合考量,相关权益归受让方所有;⑥可回收构件由受让方自行处理;⑦严禁采用外购土方进行回填,首次发现违规罚款 10 万元,第二次发现罚款 20 万元,均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第三次发现违规的,转让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8、工期相关要求: (1)受让方须在接到转让方开工通知之日起 75 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拆除、场地平整工作,并及时将施工设备清运出场;若逾期未完成,转让方有权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实施拆除,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2)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置已拆除的建筑垃圾,施工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若建筑垃圾未清运完毕,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现场遗留建筑垃圾,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9、建筑垃圾归属相关约定: (1)建筑垃圾(含建筑材料等)的所有权归受让方,受让方须合法合规及时将其清运出拆除现场,不得拖延拆除工期;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清运离场,视作受让方放弃建筑垃圾所有权,由转让方自行处理,同时全额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2)受让方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埋藏物、无主物等,须无条件交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10、施工相关要求: (1)受让方须自行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施工通行许可,通行道路在工程完工后,由受让方无偿修复至原有状态。 (2)除爆破作业须委托专业单位外,受让方不得将本次拆除业务委托、转让或分包给第三方,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受让方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保护周边生态及生活环境,合理规划交通道路进出通行,不得随意堆放施工材料;若需设置临时住房及材料堆放点,须提前向转让方提交书面申请,经转让方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内使用。 (4)受让方须做好现场勘察工作,拆除过程中加强对现场成品(含管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的保护,若造成损坏,赔偿、修复等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须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人员及周边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施工现场须设立醒目施工指示牌,按要求投保工程一切险及施工人员意外险(施工人员意外险保额不低于 100 万元),并在开工前向转让方提供保险凭证;与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期间,受让方须确保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率 100%,否则转让方有权按 5000 元 / 天的标准扣除履约违约金。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受让方须及时妥善处理,所有事故相关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若因受让方处理不当给转让方造成损失,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6)受让方须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及转让方要求开展施工活动,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加强对现场周边设施的保护;若造成周边设施损坏,受让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若受让方需对旧房墙身、预制楼板及内部装修等进行破坏性拆除,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机械(挖掘机、炮头机等)或工艺,严禁采用人工掀瓦操作。 (8)受让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现场噪音污染,拆除工作严格按法定施工时间开展;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围挡设置、拆除施工全程洒水降尘,所有进出现场的工程车辆须做好冲洗工作,确保不带泥上路。 (9)受让方须按照**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接受转让方、监理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合理安排工程车辆进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到人,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升施工人员安全意识。(10)受让方须自行做好拆除现场的防盗、看护工作,若发生盗窃、物品丢失、外部垃圾偷倒等情况,相关责任与转让方无关,由受让方自行处理并承担损失。 (11)工程拆除、垃圾清运工作全部完成后,受让方须对现场进行场地整平,并按要求覆盖绿网,确保场地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且经营范围中须含有建筑物拆除作业相关内容(上传营业执照);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传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3、意向受让方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上传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近3个月本单位社保证明]; 4、意向受让方应配备至少两名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人员(上传两名人员操作证证书、近3个月本单位社保证明); 5、承诺书。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00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标书代写 |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 处置方式 | 1.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立约保证金存****银行(不计息)。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由**产权在收到转、受让双方签章的交易合同后,根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付至监管账户或甲方指定账户。 2.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产权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转让方来函信息为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产权无涉。 |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 资产展示安排 | 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 沈先生 ;电话:181****8551 ;看样时间:2026年4月21日-4月27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pdf 、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pdf 、 承诺书.pdf 、 交易合同样稿.pdf 、 实地勘察证明.pdf 、 授权委托书.pdf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一次性报价-资产转让).pdf 、 公示清单.pdf | |
| 材料附件 | |||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童先生 | 电话 | 0572-****663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省**市**区**路919****中心10号楼B幢7楼 | 网址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沈佳峰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