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型行车取力供电系统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30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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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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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公开招标 发布时间:2026-03-30 16:56:24 截止时间:2026-04-07标书代写

统一信息编码:HLJGGG202****0122

预算经费:425.068万元

专业领域:制导与控制技术,电子元器件,探测与识别,计算机与软件,体系建模仿真与评估,电子信息,网络通信,卫星应用,动力与传动,先进材料与制造,可靠性/测试性/维修性,其他

本项目招标人为****,现委托****,对本项目组织招标。

1.1 招标内容
1.1.1 项目名称:某型行车取力供电系统
1.1.2 项目编号:****
1.1.3 竞争方式:公开招标
1.1.4 项目概要情况:
包号 招标内容 数量 单位 最高限价(单价)(人民币万元) 最高限价(总价)(人民币万元) 完成时限
1 某型行车取力供电系统 28 15.181(含税价) 425.068(含税价)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付首套(含军检、安装、调试),剩余27套在合同签订后70日内交货(含军检、安装、调试)。

交付地点:**省**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说明:

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若超过最高限价,其投标无效。

2.★本次招标、投标、评标均以包为单位,投标人须对所投包内所有招标内容和数量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

3.实际采购数量以立项批复、年度装备建设计划、装备建设方案等为准,投标人风险自担。

1.2.1 基本要求
1.2.1.1 参加竞争择优活动期间,不得处于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的严重、重大失信名单限制范围(根据失信情节判定的全军范围、陆军范围或产品范围),以及陆军装备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内。本条款适用于本项目投标人及其主要配套供应商,主要配套供应商是指关键、重要分系统,具有独立功能的单机设备,关键原材料、元器件的生产厂家。
1.2.1.2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入股企业(即不可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外国投资者通过内地和**股票交易市场取得境内企业股份、且未达到控股标准的,不属于外资入股情形(港澳台资独资或入股情形参照此认定),法定代表人为中华人民**国国籍,未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1.2.1.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2.1.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1.5 资金运营状况良好,****银行****银行授信剩余额度,中****公司、资金中心等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出具的账户账面余额证明,与银行证明具有同等效力)能够满足中标标的金额的30%以上。
1.2.1.6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2.1.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1.2.1.8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军队采购网(www.****.cn)的“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处罚生效范围为全军范围)”(提供相关界面查询截图);招标人及招标人上级单位失信供应商名录。
1.2.1.9 联合体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1.10 代理商要求: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投标,投标人应为招标产品的科研或生产单位。
1.2.1.11 具有承担任务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技术文件和行政许可。
1.2.1.12 本项目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
1.2.1.13 未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的,不得投标。
1.2.1.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采购:

(1)被宣告破产的;

(2)尚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的;

(3)参加竞争性采购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4)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军队装备采购活动的(根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的失信名单判定限制或者禁止范围);

(5)有证据证明投标人在参加竞争性采购前3年内,发生过装备采购合同违约行为,对拟采购装备项目合同履约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6)法规制度规定不得参加军队装备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

1.2.2 项目实施要求
1.2.2.1 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含)以上保密资质。军队可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具有承担相应密级任务的证明或承诺,军队工厂等其他军队单位可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具备承担相应密级任务的证明。
1.2.2.2 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且证书尚在有效期内,注册装备承制范围涵盖 电气、电工产品、汽车自发电设备、发电机 等,承制性质为生产,以投标人提供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副本为准。

说明:1.投标人资格能力条件要求中所述“前3年内”是指从投标截止日起算的前3年内。如投标截止日是2026年1月1日,前3年是指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与开标之日不为同一日的,资格能力条件要求中对“前3年内”所作相关要求**至开标之日。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算。标书代写

2.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指200万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等行政处罚。

1.3 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开展资格审查。

1.4 领取文件时间和地点
1.4.1 领取时间

2026年3月30日起到2026年4月7日止,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1.4.2 领取地点

**市**区**大街8****广场21层。

1.4.3 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500元/包(售后不退)。

1.4.4 领取要求

(1)注册登录:

请投标人在****官网(http://tendering.****.com)“投标人登录”栏目办理手续。未注册的投标人请先免费注册,电子平台将协助对注册信息进行一致性复核。投标人注册时填写的“申报人姓名、申报人手机号码”,应是本项目的联系人,在需要通知有关项目信息时,招标公司将依据投标人注册时填写的上述联系方式与投标人取得联系。

(2)文件获取:

所有符合条件并愿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请携带“领取招标文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所列文件,现场办理领取招标文件事宜。

领取招标文件时的审核,仅作为领取文件的依据,投标人资格是否****委员会判**论为准。

1.5 领取招标文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5.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
1.5.2 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5.3 保密协议;
1.5.4 提供声明函,不存在下列情形: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②被宣告破产的;③尚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的;④参加竞争性采购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⑤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军队装备采购活动的(根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的失信名单判定限制或者禁止范围);⑥在参加竞争性采购前3年内,发生过装备采购合同违约行为,对拟采购装备项目合同履约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⑦法规制度规定不得参加军队装备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
1.5.5 具备有效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含)以上保密资质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1.5.6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说明:证明材料中授权委托书、保密协议及声明函须提供原件,其中授权委托书应携带2份,证书及截图可为复印件或打印件。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1.6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地点标书代写

2026年6月30日09时30分(如有变更,另行通知),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6.2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标书代写

**市**区**大街8****广场21会议室(如有变更,另行通知)。指定专人送达现场,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

1.6.3 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2026年6月30日09时30分(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1.6.4 开标地点标书代写

**市**区**大街8****广场21层会议室(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1.7 其他注意事项

本项目公告发布平台为“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www.****.cn)”。

1.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联 系 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137****3221

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地址:**市**区**大街8号

邮政编码:100080

联 系 人:李海宇、潘殿军、张静

联系电话:010-****8254(发售文件)、183****2187

传 真:010-****8387

电子信箱:****@sstc20.com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支行

询问、质疑受理部门:****

联 系 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137****3221

联系地址:**省**市

投诉及复议受理部门:****

联 系 人:刘部长

联系电话:135 2373 2758

联系地址:**省**市

投标人提出询问、质疑、投诉或者复议的,应当依法获取并提供完整的证明文件材料,证明文件材料不完整或者无法按期补充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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