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许可决〔2026〕10号 合肥市水务局关于新运路(新淮大道-运河大道)道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安徽-合肥-蜀山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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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91725F/202603-0000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026-03-30
**许可决,2026,10有效
有效暂无
**许可决〔2026〕10号 ****关于新运路(新淮大道-**大道)道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行政许可的决定暂无
**许可决〔2026〕10号 ****关于新运路(新淮大道-**大道)道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6-03-3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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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审批新运路(新淮大道-**大道)道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合西望投〔2026〕1号)(项目代码:****)及其附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新运路(新淮大道-**大道)道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新运路(新淮大道-**大道)道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拟建项目位于**高新区,****水库上游约500m处,具体涉河建设内容如下:

1. 跨规划孙老堰河桥

工程拟**桥梁跨规划孙老堰河,桥梁与规划河道正交,桥址处河道为无堤段。全桥共1联。桥梁全长81m,跨径组合为:3×25m。其中,0#桥台位于规划河道右岸岸顶坡地,1#桥墩位于规划河道右岸迎水侧岸坡,2#桥墩位于规划河道左岸迎水侧岸坡,3#桥台位于规划河道左岸岸顶坡地。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后张)先简支后结构连续预制小箱梁,下部结构桥墩采用柱式墩,桩基础,桥墩直径1.3m,桥台采用肋板台,桩基础,桩径1.5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桥梁最低梁底高程为31.2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桥址处孙老堰河规划10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29.40m。

****中心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下同)如下表所示:

拟建桥梁

位置

桥台0#

桥墩1#

桥墩2#

桥台3#

新运路跨规划孙老堰河桥

东经

117°3′16.459″

117°3′17.388″

117°3′18.342″

117°3′19.274″

北纬

31°49′11.471″

31°49′11.471″

31°49′11.471″

31°49′11.471″

2. 雨水排口一

项目拟于新运路跨规划孙老堰河桥梁下游约4m处河道右岸**d1800雨水管道八字式排口,设计流量4.73m3/s,管道出口底高程27.5m。排口处设置消力池,消力池长20m、宽4m、深0.7m,消力池底板厚0.5m。****中心点坐标为(E:117°3′17.190″,N:31°49′10.819″)。

3. 雨水排口二

项目拟于新运路跨规划孙老堰河桥梁下游约7m处河道左岸**d1400雨水管道八字式排口,设计流量3.58m3/s,管道出口底高程27.9m。排口处设置消力池,消力池长20m、宽4m、深0.7m,消力池底板厚0.5m。****中心点坐标为(E:117°3′18.536″,N:31°49′10.722″)。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方案,规划河道的开挖不得影响老河道行洪安全。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发展局审查,且要与主体工程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交付使用。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 规划河道开挖、断面补偿及上下游衔接

对拟建跨规划孙老堰河桥梁上下游各不少于50m范围按规划河道断面进行疏浚开挖和补偿,并结合实际对桥位处上下游新老河道进行衔接,上游衔接段约80m,下游衔接段约100m。

2. 岸坡防护

****中心线上下游各50m范围进行岸坡护砌,总护砌长度不少于100m。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预案,于****发展局备案。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岸坡、防汛道路范围内一切临时建筑物、弃土、施工器材等杂物,修复被损坏的岸坡和防汛道路,确保防汛交通畅通,确保度汛安全。

四、根据水法规有关规定,该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应无条件服从河道管理、防洪抢险和水利工程治理的需要。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发展局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等问题,应及时纠正。拟建工程如果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承担处理相应纠纷等责任。

五、该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营涉及自然**、生态环境、交通航道等部门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并加强对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涉河工程专项设计、涉河工程施工安排(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施工期防汛措施)等文件,****发展局备案,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等进行核验。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工程专项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邀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向我局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备案。

八、本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本批复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规划发生较大变化、或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3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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