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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 你(单位)填报的 ****《**市变更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 该项目经我局以沪闵规划**选预〔2023〕137 号文核定(沪闵书(2023)BA310********1301)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现你单位申请对该项目的选址范围、用地面积、地表用地面积进行变更。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我局准予变更下列 内容: 1、纪宏路(联友路-纪翟路)道路改建工程总用地面积变更为 23721.75 平方米,其中地表用地面积约 23721.75 平方米。 2、纪宏路(联友路-纪翟路)道路改建工程长度变更为709 米,同步变更原核发的规土意见书附图。 3、本次变更仅涉及上述内容,其余红线宽度、道路等级等要素均与原核发规土意见书一致。 **** 2026 年 3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