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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 1.1元 人民币 |
| 170,000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1.1招投标回避内容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之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有前述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如果不回避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经评审中标的,其中标无效。 投标人应当互相监督,如发现其他投标人有回避情形的,应于开标会现场及时提出。” 2、****委员会评审认为存在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情况时,启动异常低价评审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请异常低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1)亏本让利; (2)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3)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标准的; (4)类似项目业绩; (5****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澄清、****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为入围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入围投标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标书代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