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电力杆线(友帆1#、2#、3#、4#)迁改工程标段一管材货物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基地电力杆线(友帆1#、2#、3#、4#)迁改工程(项目名称)招标人为****,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标段一管材(货物)进行公开招标。
****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基地电力杆线(友帆1#、2#、3#、4#)迁改工程标段一管材货物采购,招标采购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交货地点:**市**区洋**。
货款支付时间、方式:到货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中标人购买质量保证金保险(保险替代方式)后付清余款。质量保证金保险金额为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5%)的1%,即合同金额*5%*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管材供货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1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
投标人需提供自2023年1月1日以来管材供货业绩,单个供货合同金额不低于34万元。
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和发票(发票至少提供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三种发票中的一种),并提供用户信息备查,必要时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实。类似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依据。对于合同无法明确体现业绩规模或金额的,应提供其他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材料进行证明,如中标通知书、甲方出具的业绩证明等文件,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5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 资格审查办法
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5.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6年03月30日9:00至2026年04月03日17:30。
6.2领取招标文件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扫描件: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③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6.3联系人:李莎,联系电话:158****8725(微信电话同号)。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形式:需递交电子及纸质两种形式投标文件,缺一不可;两种形式的投标文件内容需完全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标。标书代写
7.1.1电子投标文件要求
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发送至邮箱****@qq.com,投标文件统一采用加密PDF文件形式发送。为方便信息确认,电子文件名称采用“投标单位名称”+“项目标段”+“联系电话”的格式。标书代写
7.1.2纸质投标文件要求
纸质投标文件份数及装订密封要求:纸质投标文件共2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1份。除特别说明外,全套投标文件的书面部分均使用A4规格纸张无线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书面部分密封;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纸质投标文件现场递交或邮寄递交到**区**湖路1588号金鹏国际大厦五楼****李莎158****8725。标书代写
8.开标标书代写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为2026年04月09日15:00。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会,开标地点为****会议室。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请各投标人提前下载腾讯会议APP,按时登录腾讯会议(会议号另行通知)参加开标会,如投标人未能及时参加并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则视为放弃投标。电子标服务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在招投标网http://www.****.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一 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10.1 招标主体
| **** |
招标代理机构: |
**** |
|
| 地 址: |
**市**区洋**船行灌区院内 |
地 址: |
**区**湖路1588号金鹏国际大厦五楼 |
| 联系人: |
陈主任 |
联系人: |
李莎 |
| 电 话: |
0527-****6594 |
电 话: |
158****8725 |
| 邮 编: |
223800 |
邮 编: |
223800 |
| E-mail: |
E-mail: |
****@qq.com |
10.2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10.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