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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人申请、材料审核,鉴定评审专家组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标准鉴定,以下人员符合(基本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特此公布。
郑先兵 李香兵
对通过名单如有异议,请于七日内与****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联系。
联系电话:0514-****3692、****0150
2026年3月30日